保險資金運用應當堅持獨立運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幹預保險資金運用工作。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 資金運用形式第壹節 資金運用範圍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壹)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投資股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第七條 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壹)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範、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信用等級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準。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第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保險資金開展股票投資,分為壹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中國保監會根據不同情形實施差別監管。
保險資金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十條 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公司治理良好、風險控制機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設立時間壹年(含)以上;
(四)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墻機制;
(六)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第十壹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以及其他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註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購置自用不動產、開展上市公司收購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第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壹)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依法登記註冊,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等資金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