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支付。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
2.集體補貼。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貼納入社區公益事業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助。補貼和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我省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3.政府補貼。各級政府對參保人員給予補助,最低繳費補助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補助金額隨繳費檔次提高而增加(具體繳費檔次和補助標準主要以各縣市出臺的實施辦法為準)。對特殊困難群體參保給予補貼。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群體,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代為繳納全部養老保險費最低年度繳費檔次;對重度殘疾人,縣市區人民政府憑《殘疾人證》將年度繳費檔次最低的養老保險費全部匯繳;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繳費檔次給予壹定補助。
壹、保險範圍:
凡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年齡在18周歲以上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中小學校學生及其他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兒童,按照《漢中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資金籌集和支付標準
1,城鎮非從業居民按每人每年220元的標準籌集。個人繳納140元,給予財政補助80元。
其中,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個人繳納80元,財政補助140元;重度殘疾人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三無”人員的個人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
2.子女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撫養。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80元。
其中,對屬於低收入群體或重度殘疾的兒童,個人繳納10元,給予經濟補助90元。
三、投保程序和支付方式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為整體,醫療保險費每年征收壹次。
1.城鎮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照片、其他家庭成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有效證明,到戶籍所在地鄉鎮勞動保障所辦理繳費期間醫療保險費的資格認定、登記、核定等工作,在指定銀行繳納;隨父母在本市長期上學、居住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由父母持暫住證、戶口簿、外出務工證明和勞動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在居住地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資格認定、登記和醫療保險費核定等工作,在指定銀行繳費。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匯總參保居民信息後,到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2、低收入對象、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三無”人員,分別持當時的《漢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中國人民** *和殘疾人證》及民政部門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事務所確認身份,核定個人繳費金額,並在鄉鎮壹周內無異議後,在指定銀行繳納;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匯總參保居民信息後,到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3、實行城鎮集體戶籍管理的學生,由學校負責參保登記和醫療保險費征繳等工作。持集體賬戶卡、學籍證明等相關資料到當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4、每年從1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為城鎮居民繳納下壹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期,在規定的繳費期內辦理參保手續並足額繳費的,從繳費的下壹年度的65438+10月1開始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5.符合參保條件的新生兒、轉為城鎮居民的被征地農民、漢中市新轉入城鎮戶籍的城鎮居民,應在三個月內參保並繳納年度醫療保險費,從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6.即日起,符合參保條件但未按要求參保的城鎮居民,參保後享受6個月的等待期。參保後6個月內中斷繳費的,中斷繳費期間個人全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6個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外,續保後的待遇享受6個月的等待期。
7、參保城鎮居民出國定居、參軍、升學、戶口遷出、死亡等。,保險關系自行終止。
8.按規定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其他形式政府醫療保障的城鎮居民,不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9.已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城鎮居民,在當年6月65438+2月31日前死亡的,憑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辦理退費手續。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工作流程
1.每年收費年初,鄉鎮辦負責人在信息系統中生成村助的應收數據,交村助通知參保人核對信息,繳納本年度養老金。
2、參保人自行選擇繳費檔次,確定繳費金額,交由村協管員,村協管員審核繳費檔次及信息是否正確。村協管員匯總無誤後,將村裏收到的養老金匯款單填寫到指定銀行,註明其名稱和村名,銀行將款項打入財政賬戶。
3.村協管員將確認後的匯總清單和銀行付款收據提交給鄉鎮辦事處負責人。
4.鄉鎮辦負責人確認後向縣級社保機構申報金額和人數。
5、縣級社保機構審核繳費信息,通過信息系統登記並確認其繳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根據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五條
參保人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並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
參保人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