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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國家給予的財政補貼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用賬戶;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劃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用賬戶,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存入銀行的資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分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及時劃轉或贖回到期的基金銀行存款和基金購買的債券。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根據當地基金月平均全額結算收入,從基金中留足1-15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周轉金。

第十六條新招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跨地區流動的,由轉入地和轉出地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轉出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標準進行轉移(不扣除管理費,不計利息)。新聘勞動合同制員工轉崗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內部審計等各項基金管理制度,編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務費的預決算,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在預算中列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的經費和管理服務費的預算、計算、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應按規定時間報送勞動部。

第十八條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經濟原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務費。具體提取比例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準。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人員經費、公務經費、業務經費、設備及車輛購置費、房屋基礎設施修繕費、離退休人員管理活動經費及其他必要支出。管理服務費的使用,為了符合國家財經政策和有關規定,必須先收後付。管理服務費年度收支預算壹經批準,應嚴格執行。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有權對企業的有關帳目、報表、工資總額、退休費和職工、退休人員花名冊、核定預提基金基數和應付退休費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