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把錢放在銀行裏就基本意味著“高枕無憂”“坐等收益”了。
然而,近日河南多家村鎮銀行爆出了“銀行存款取款難”的問題。有網友稱,他們在多家村鎮銀行的小程序上查詢不到余額,余額顯示為零,直到當天下午才恢復正常。同時,銀行的微信小程序、APP取款功能也出現故障,壹直未恢復。
那麽,銀行存款本應作為最安全、風險最低的理財產品,如果出現問題,我們在銀行的錢,應該如何用法律來保護呢?
壹、儲戶有權要求銀行按照《儲蓄合同》履行兌付義務
儲戶通過在銀行開立儲蓄賬戶,並完成存款後,銀行與儲戶之間就形成了儲蓄合同。銀行根據合同,負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儲戶存款和利息的義務。且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值得註意的是,在網上銀行、京東金融等第三方支付平臺日益發達的今天,《儲蓄合同》完全可能通過電子形式訂立。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因此,電子的儲蓄合同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二、儲戶有權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賠付50萬以內銀行存款
如果因為銀行經營不善、發生擠兌等原因,導致銀行無力兌付儲戶存款,那麽儲戶的利益如何來保障呢?這時候,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 “存款人在同壹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50萬元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 而對於超過50萬元的存款部分,則只能從銀行清算財產中按債權比例受償。所以,根據法律,在50萬元以內的存款完全不必擔心,存款保險基金會在接管銀行後的7日內足額償付。
三、國家可以通過銀行接管形式保護儲戶利益
事實上,銀行出現信用風險之前也有過類似案例。2019年5月起,包商銀行因出現信用風險而出現兌付困難。央行、銀保監會發出《關於接管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上海票據交易所中國票據交易系統發布的《關於轉告包商銀行承兌匯票保障安排的通知》,對包商銀行進行接管。接管時,包商銀行有466.77萬個人客戶,6.36萬企業及同業機構客戶,負債總額約2059.624億元,出現巨額的資不抵債。當時,為保障包商銀行的流動性安全,由存款保險基金和央行提供資金,對個人存款和絕大多數機構債權予以全額保障,少部分大額機構債權則提供了平均90%的保障。由此可見,在我國“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思維模式下,只要有央行兜底,在銀行的接管處置中,壹般存款人的權益是能得到充分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