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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性債務的認定標準

隱性債務的意思是指地方政府擔保債務、擔保的外債、地方金融機構的呆壞賬、社會保障資金缺口等,在出現金融機構清算等情況時地方政府將承擔資產損失。隱性債務會影響到在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體制下養老金支付的順利進行,因此必須得以妥善解決,否則就不能達到‘保障其自身年老時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基本目標。目前各界對於隱性債務仍缺乏統壹口徑和認定標準,未來如何處置、是否可以通過新壹輪甄別使其顯性化目前還未明確。按照15年財政部發布的《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的定義,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時義務”。如果編制地方政府自身的資產負債表,隱性債務不會被計入負債,壹是由於隱性債務的舉借主體不是該政府會計主體(地方政府),二是隱性債務的償付不是現時義務,而是由某些未來的事項所決定(如融資平臺自身是否能償債),且金額也可能無法準確地計量(取決於舉債主體自身能償還多少),換言之,隱性債務基本都屬於或有負債。

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即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債務限額之外直接或者承諾以財政資金償還以及違法提供擔保等方式舉借的債務。包括: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下同)、國有企事業單位等舉借,約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

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舉借,由政府提供擔保的債務。地方政府在設立政府投資基金、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過程中,通過約定回購本金、承諾保

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長期支出事項債務

隱形債務的償還途徑如下:增加國家預算中用於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支出。利用股市變現國有資產,變現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充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對於隱性債務金額的確定標準有以下幾種方式:根據案件執行金額確定。法律依據:《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梳理PPP項目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情況的通知》 壹、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以下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以下稱《實施意見》)要求,加強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管理庫(以下稱項目庫)項目規範管理,抓緊梳理入庫PPP項目納入政府性債務監測平臺情況,逐壹列明項目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具體認定依據。其中,屬於中央財政PPP示範項目的,應詳細說明項目實施現狀與示範項目評審時的變動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壹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