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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及養老基金再迎利好

為優化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19年7月2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恭喜!恭賀!預祝公募基金行業在新《辦法》的規範要求之下不斷前行!

回顧過往20多年來的發展歷程,公開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募基金能夠成為中國資產管理行業標桿的重要基石之壹,不斷地規範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將進壹步助力FOF及養老基金發展,這個發展,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第壹,《辦法》加強了對於FOF及養老基金所投資的標的基金的信息披露規範,將有利於FOF及養老基金更為便捷地做好對於標的基金的分析和研究;第二,FOF及養老基金自身也都是基金,也要遵循新《辦法》的規範要求,這將是促進自身繼續發展所必須的。

在大資管行業中,公募基金具有最先進、完善的制度體系,是最適合大眾理財的投資工具。結合過往的經驗和遭遇,個人認為,新《辦法》中有五個新的地方值得特別**:

(1)第二條所要求的“六性”,即: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其中的後三性提法較新,但都是針對現狀的切實之舉,真心希望這“六性”能夠得到充分的貫徹與執行。

(2)第三條對於“指定**”給出了明確的定義:指定**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這就是說,基金**的**將不再是唯壹的****,大家將可以在至少三個地方查詢基金的信息,尤其是後壹個,更為集中,更加便利。單壹**的某些弊端已經很明顯,9月1日之後,將不再能任由個別基金**在自己管理的**上為所欲為,隨便刪減過往的信息。

(3)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壹日的次日,在指定**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壹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這裏再壹次提到了“指定**”,希望未來大家都能夠按照上述“六性”的要求進行披露,而非搪塞和拒絕提供。這個方面的信息披露,當前執行的情況相對較為不好,好在隨後不久就有了二季報、四季報。

(4)第二十七條規定:單只基金只需選擇壹家報刊。對於這條規定,有人歡喜有人愁,後者就包括我們這些做研究的,但理性上必須支持。

(5)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可以通過月度報告等方式提高定期報告的披露頻率。這是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這個“月度報告”應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要求執行,或可以有仔細研究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