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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農業技術推廣若幹規定

第壹條 為了促進我市農業技術推廣,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業技術,是指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水電等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

本規定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村技術普及應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

農業技術推廣應當依照有關農業技術推廣的法律、法律和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網絡由市、縣(市、區)的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站)、鄉(鎮)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站)、村農業技術推廣組組成。第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漁業、水利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技術推廣、技術培訓、技術網絡建設和農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等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科技、教育、財政、人事、編制、稅務、工商行政、技術監督、物資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技術推廣必需的技術人員、資金、物資、經營等方面給予扶持。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科教統籌協調指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的立項和監督實施;負責農業技術推廣基金的管理和農業技術推廣活動的獎懲,協調農業技術推廣的培訓和農業技術推廣網絡建設。第七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站)應當配備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工作場所、試驗基地,興辦相應的經濟實體。

行政村應當培養和選聘農民技術員。鄉(鎮)、村可以根據當地農業發展的需要,成立專業性農民技術組織。第八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單位、有關院校、群眾性科技組織和個人,可以根據當地農業技術推廣計劃和農業生產需要申報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經市、縣(市、區)農科教統籌協調指導機構審定立項,列入推廣計劃,給予經費扶持。

推廣的農業技術必須是本地區適用的、成熟的科技成果或引進的新技術,必須尊重農業勞動者和應用者的意願。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科技人員和農業勞動者相結合的原則。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逐步增加對農業技術推廣的投入。在財政預算內應當保障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並應當使該資金逐年增長。第十條 市、縣(市、區)設立農業技術推廣基金,由下列資金組成:

(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撥款;

(二)市、縣(市、區)農業發展基金、支農經費的各15%;

(三)市、縣(市、區)科技發展基金的10%以上。

農業技術推廣基金用於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的實施、技術人員的培訓、鄉(鎮)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基礎建設和農業技術推廣的獎勵。

農業、林業、漁業、水利等行政部門也應設立本部門農業技術推廣基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農業技術推廣基金。第十壹條 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從其舉辦的企業的以工補農、建農的資金中各提取5%以上的資金用於鄉(鎮)、村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建設。第十二條 市設立農業技術推廣獎。

有下列成績之壹的單位或個人,經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申報,市農科教統籌協調指導機構組織評定,報市人民政府予以獎勵:

(壹)在農業技術推廣中引用先進、適用技術快,推廣面積廣,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高的;

(二)在生產中接受先進實用技術快,應用效果好,示範帶動群眾顯著的;

(三)在資金、物資等方面積極支持農業技術的推廣應用,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推廣服務體系建設、培養農業技術推廣人才方面作出貢獻的;或者長期在鄉(鎮)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第十三條 縣(市、區)、鄉(鎮)農民技術員的基礎理論水平應當達到中專或相當中專水平;村農民技術員必須接受初等農業技術教育。

中、高級技術人員每年脫產研修本專業業務時間應當不少於12天,初級技術人員不少於7天。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聘任和晉升的條件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