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是指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和管理者在證券的發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關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1)證券欺詐。是指在發行、交易、管理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客戶欺詐、虛假陳述等行為。
(1)內幕交易。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該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②操縱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包括:單獨或者通過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③欺騙客戶。指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發行人或發行代理人等。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願、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客戶買賣證券;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挪用客戶委托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內的資金,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名義買賣證券;為獲取傭金收入,誘導客戶買賣不必要的證券;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提供和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其利益的行為。
4虛假陳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投資者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策的。
(二)其他違規行為。目前我國證券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主要有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發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發行人及控股股東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收購人或收購人控股股東利用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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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經理:洪經理(員工號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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