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國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發展也面臨著經驗與問題並存的階段性特征和實踐考驗,也存在許多值得社工和政府監督管理部門警惕的發展問題,如以發展社會工作為名,通過舉辦機構謀取私利、占位,以非營利性獨立法人侵犯壹線社工勞動權益等。最近深圳壹些社工服務機構發生的欠薪事件和青年社工死亡事件,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再次提醒我們深刻反思,找出發展中的問題,在操作層面加以解決。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工作行業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需要及時回歸崗位,依法依規履行應盡職責。
筆者通過在廣東、上海、北京等地的實地調查和觀察反思,深入分析了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發展問題,認為社會工作機構的發展存在幾個需要反思的問題,並提出了壹些建議。
反思壹:2009年,民政部發布的《關於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機構發展的通知》在積極引導社會工作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民辦社會工作機構也如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過去三年的發展速度更加驚人,但在壹定程度上,他們過於追求發展的速度和數量,而忽視或輕視發展的質量。壹些社工服務機構是在社會政策大形勢下成立的,缺乏內生力量,過於依賴政府,甚至成為兩個政府。這本質上是社會工作發展的障礙。
建議壹:任何事物的發展都需要內外因素的雙重作用,既需要外部環境系統的支持和引導,也需要自發的內生力量的有效參與。民辦社會工作機構的發展需要良好的外部環境,包括政府重視、政策支持、資金支持等。但是,民辦社工服務機構作為壹個社會組織,首先應該保證其發展的自主性和法律地位的獨立性,保持其服務的專業性和有效性,並與外界形成平等、友好、互利的合作關系,積極發揮其作為第三部門的作用,而不是失去自主性或從屬地位,甚至成為政府部門的辦公室。
反思二:民辦社工服務機構資金來源單壹,缺乏穩定性和可持續性,生存困難。目前,組織生存和資金籌集是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首要問題,表現為資金來源狹窄,政府購買資金支持有限,往往存在資金滯後問題,容易出現資金斷裂,進壹步影響組織發展和社會聲譽。
建議二: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要有意識地尋求多元化的合作夥伴和資金來源,包括政府部門、公益基金會、企業和個人,實施資金來源多元化戰略。近年來,我國公募和非公募基金會發展迅速,企業社會責任在外資企業、國企和民企中日益深入人心,為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多元化發展提供了壹定的基礎和前提。因此,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該從單壹的政府支持向多方支持轉變,增加可能選擇的機會,拓展更加積極開放的發展空間。目前,壹些民辦社工服務機構嘗試成立社會企業,開展適度收費服務(針對合適的服務對象),也是幫助自己造血的新嘗試。從法律上講,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屬於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非營利的初衷是盈利,但收入不能分配,可以繼續用於社會公益服務。
反思三:民辦社工服務機構社工薪酬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不健全,基本保障缺乏,人員流動頻繁,容易出現勞動關系矛盾糾紛,使得組織發展缺乏專業人才保障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建議三:加入社工專業發展,首先要堅持理念,願意投入,但基本體面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是最基本的保障。從制度建設的角度,政府應盡快建立社工薪酬保障制度,完善激勵制度,為社工提供更好的發展環境。同時,自2008年第壹次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以來,我國已有1.2萬余名持證社會工作者,但社會工作者的職業身份始終遊離於現有職稱制度之外,直接限制了社會工作者的職業發展空間。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應充分考慮將社工納入現有職稱體系,給予社工明確的身份。從制度發展的角度來看,民辦社工服務機構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依法保護壹線社工的合法權益,善待他們。
反思四:很多民辦社工服務機構都有企業舉辦或借助高校成立的背景,由企業經營者、高校教師甚至剛畢業的社工學生來維持。很多人對社工機構的服務、管理和發展存在誤區,認為只要能管理好或提供專業服務,就能建壹個機構。
建議四: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建立和發展應主要來自於創辦者或創辦團隊的內生動力,出於對社會問題和社會發展的真正關註,有全面系統的準備。其發展既需要管理型人才,也需要服務型人才,二者缺壹不可。機構服務與管理是壹個系統工程,包括專業服務、項目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並且不限於壹個方面。機構服務和管理絕非易事。此外,壹個好的社會組織需要有社會良知的領導者和管理者,更重要的是壹個有良好組織文化的專業團隊。同時,每個社會工作者都有責任譴責那些謀求組織或個人私利的主體,凈化社會工作的發展環境。
反思五:民辦社工服務機構難以獲得免稅資格,稅負較重。壹些民辦社工服務機構因為不能為企業提供免稅發票,失去了很多獲得資助和與企業合作的機會。承接政府采購項目也需要納稅。
建議五:受相關財稅制度限制,民辦社工服務機構申請免稅資格門檻高,難度大,與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相同。從根本上說,公益項目的稅收是壹個二次征稅問題,這也使得現有的本應支持公益和文化事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成為發展的障礙。因此,財稅部門應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進壹步改革現有的非營利組織財稅制度,降低包括民辦社工服務機構在內的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的門檻,減免非營利組織公益項目的稅費,為社會治理創新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有效轉移開辟綠色通道、提供保障條件。
反思六:社會公眾對社會工作的認知和認同度還比較低,對民辦社工服務機構及其專業服務還處於認識的初級階段。民辦社工服務機構提供的專業服務沖擊了傳統社區服務部門的現有服務,但這首先要處理傳統服務帶來的服務對象的畸形依賴,比如提供紀念品引誘居民參與活動。
建議六:民辦社工服務機構和社工不僅要提供以滿足服務對象基本需求為導向的專業服務,更要肩負起以服務為載體普及社會工作知識的重任。讓服務對象在接受服務的具體過程中認識、理解和接受社會工作,這是專業發展最有效、最持久的前提,也是社會工作的基礎。與此同時,目前民辦社工服務機構面臨的挑戰之壹是在借鑒傳統服務經驗的基礎上,改變現有的服務現狀,重構公眾尤其是城市社區居民對接受和參與社會服務的基本認識,註重居民的參與、自主和互助,構建居民參與和認同的和諧社區。
反思七:很多民辦社工服務機構處於發展初期,這也是組織發展的第壹個困難期,也是團隊文化建設的重要時期。但目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整體存在任務導向困境,組織文化建設缺失嚴重,發展願景、服務宗旨、組織章程、組織架構形同虛設。
建議七: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早期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外部支持,包括資金、技術、人力等,但從根本上說,內部建設,尤其是組織文化的建設是其持續發展的靈魂,願景、宗旨、章程、內部制度、團隊成員之間的關系都是組織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組織文化的建設和深化,不僅需要常規的團隊建設,動態強化組織使命和願景,還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註重團隊文化和人性化管理,將外部經驗與自身發展有效對接,構建以人才培養和組織發展為核心的能力建設體系,凝聚團隊力量。同時,在組織架構上,要充分重視監事會和董事會的建設。他們是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決策層,其成員不僅要對機構負責,還應全面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和自身的社會責任。
反思八:民辦社工服務機構在社會建設和社會服務管理的各個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並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經驗。而不同城市、同壹城市的不同社工服務機構,深入學習交流的機會和平臺較少,行業發展的合力不足。
建議八:我國社會工作的發展還處於發展初期,專業力量和組織力量整體還比較薄弱。因此,民辦社工服務機構有必要拋棄自身利益,加強互訪交流,嘗試建立不同形式的定期溝通交流機制,抱團取暖,共同發展。同時,發展較早、口碑較好的民辦社工服務機構要承擔起行業發展的責任,發揮示範和引領作用。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專業化、規範化的社會組織培育發展中心,搭建溝通、交流、學習的平臺。社會工作行業組織應該在規範行業行為、整合行業資源、發展行業力量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反思九:民辦社工服務機構絕大多數成為綜合性機構,沒有明確的服務對象和組織定位。發起人(包括政府等。)購買什麽樣的服務項目,機構就申請和開展什麽樣的項目,直接帶來組織發展定位不明確、壹線社工壓力大等諸多問題。
建議九:雖然是目前大多數民辦社工服務機構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且幾乎是唯壹的保障,但民辦社工服務機構應該對自身的專長和局限性有充分的認識。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在發展過程中,要不斷以服務人為中心,在項目設計、申請、承接等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選擇,盡快明確發展方向。這是基於服務專業性、最大程度滿足服務對象基本需求和服務項目品牌建設的三重考量,也是國外和港澳臺的基本經驗。
反思10:在社會工作的發展過程中,越來越多的民辦社工服務機構領導走上前臺,而壹線社工卻被集體淹沒,缺乏外界的充分肯定、支持和鼓勵,壹線社工的群體形象也因種種因素而未能清晰呈現。
建議10:民辦社工服務機構的發展需要有專業基礎、有社會良知、有人格魅力、有綜合能力的領導者。他們在領導團隊發展中起著主導作用,但如果沒有專業的服務團隊,組織將難以生存和發展。團隊組織的發展比領導組織更具有持續性、規範性和生命力。我們呼籲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工作行業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相關各方,真正尊重壹線社工的勞動成果和職業價值,樹立和宣傳真正的社工典範。
附言
筆者認為,行業自律和互律應該成為中國社會工作發展的永恒主題。在快速發展的當下,我們需要行業自律和相互自律,不僅需要社工的職業道德,更需要社工機構的發展規範,並與來自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外部他律有機結合,營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從而實現更好、更穩定的發展。目前,我國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發展仍處於初創期向成長期的過渡階段,也將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如探索本土經驗、培養人才、資源不足,甚至其他不合理的常態現象。在這個階段,具有反思精神的苦心探索可能也是最有價值的。要在發展過程中積累可推廣、可形象化、可傳承的本土經驗,找到適合本土、本土、自然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模式。
(作者是民政部社會工作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MSW教育中心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