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屬於預算外資金,必須依法納稅,並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實行統壹核算。第三條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由財政部門建立統壹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預算外資金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從財政專戶中撥付。第四條 部門和單位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時,應按隸屬關系使用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印制或監制的票據,嚴格按照財政部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所有部門和單位。
在國家財政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以前,社會保障基金先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六條 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部門和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按預算外資金的用途分類進行核算。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管理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上均含直屬單位,下同)和企業主管部門(集團)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並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進行審批。第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管理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各級地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主管部門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並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進行審批。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預算級次對本級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實行統壹的財政專戶,建立健全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並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管理監督。第十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對所在地的中央單位預算外獎金的收入來源、上繳中央財政專戶、使用範圍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十壹條 各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兩級審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國務院規定統壹報財政部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第三章 資金來源第十二條 預算外資金包括以下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資金、附加收入)和憑借政府職權等籌集的資金等。
(二)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和計劃(物價)部門***同審批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和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三)按照國務院或財政部審批的項目和標準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譽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種基金(資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從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管理費及其他資金。
主管部門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行政主管機構(含各級代行政府管理職能的總公司和行業性組織)。
(五)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資金和鄉統籌資金。鄉自籌資金和鄉統籌資金是指鄉(鎮)政府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籌集的、由鄉(鎮)政府用於本鄉(鎮)經濟建設、事業發展、公***福利等方面的資金。主要包括鄉(鎮)企業上繳的利潤、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向個人籌集的鄉統籌費等。
(六)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財政撥款有償使用回收資金中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部分,國家行政機關派住境外機構的非經營性收入,財政專戶利息等。第十三條 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收取和提取預算外資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隨意調整範圍和標準。第十四條 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由本部門和本單位的財務部門集中管理,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繳付,不得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