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繳費時,用人單位按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保險費。國家機關和金融機構按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繳納。
壹是提高了生育費用的支付標準。
2003年開始實施的《鄭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生育保險基金對圍產期保健費用的最高支付標準僅為500元;剖宮產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只有3000元。
2018 65438+10月1起,按以下標準支付(實際費用低於標準據實支付,高於標準按限額標準支付):
產前檢查:800元/例;
正常分娩:三級定點醫療機構2200元/例;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2000元/例;
異常分娩(難產):三級定點醫療機構2800元/例;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2600元/例;
剖宮產:三類定點醫療機構4500元/例;2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4300元/例;
剖宮產的同時,其他相關婦產科手術5000元/例。
第二,生育津貼
辦法規定,按1%的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單位,懷孕28周以上生育或者引產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難產生育津貼增加15天;多胞胎情況下,每多生1個嬰兒,生育津貼增加15天;晚育將增加90天的生育津貼。
懷孕滿12周不滿28周的,流產或者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懷孕8周但不到12周流產的人有權獲得30天的產婦津貼。
懷孕不滿8周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