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第四款也明確規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2、從法律角度來說投資人購買基金產品,所投入的資金是屬於投資人的財產而不是基金公司的財產。基金公司只對這些資金具有管理權而不是所有權,因此如果基金公司不幸倒閉,投資者購買的基金資產是不可能用於償還基金公司本身的債務。
3、如果萬壹基金公司真的倒閉,它所管理的基金又沒有達到清盤的條件,由證監會會協調,基金持有人***同決定其他基金公司並購或者接盤管理。如果在六個月內無法找到新的基金公司接手,就會按照原基金公司宣布倒閉日當天的凈值為準進行清算,並把資金退回給投資人。
4、中國證監會規定,基金公司只對基金具有管理權,也就是說只能對基金作出投資指令,而基金資金是在第三方的托管金融機構(銀行或證券公司)專門設立的賬戶裏,資金的劃轉是由托管的金融機構負責的,基金公司不能經手資金。客戶贖回的時候,資金也是回到金融機構的托管賬戶,再由金融機構劃轉給客戶打款的銀行卡。整個資金的運作流程是閉環運作的,其中能經手資金的只有客戶本人以及托管的金融機構。而證券類的私募基金的投向都是有交易所的標準化金融資產,例如股票和商品期貨等資產端也是閉環的,不存在資金從資產端被挪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