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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青島壹家私企工作。2009年8月10我在工作中受傷,左肱骨骨折內固定。

壹至四級傷殘[2]待遇

1.標準:壹次性傷殘津貼:壹級傷殘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18個月工資;享受月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持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五、六級傷殘補助金。

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4個月;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五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要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七至十級傷殘補助金。

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7級傷殘12個月工資,8級傷殘10個月工資,9級傷殘8個月工資,10級傷殘6個月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壹)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

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40%,其他親屬30%,老人或孤兒10%。

(3)、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的工資。

3.供養親屬的範圍:

(1),員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死亡職工的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3)死亡職工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四)死亡職工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五)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死亡職工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

5、停止享受養老待遇。

(1),年滿18周歲,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就業或參軍;

(3)死亡職工的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的;

(5),死了。

6、確定其是否有資格獲得支持。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供養親屬享受養老待遇的資格按照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48個月至60個月為統籌地區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要求:壹是停薪留職期間因工死亡的殘疾職工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中的喪葬補助金和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二)因工傷亡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公外出工作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支付工資;

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

[編輯本段]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指因工負傷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壹.壹般傷害

1.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29項和3項。

2.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計算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費的70%。單位付款

3.交通費: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要求醫療機構證明,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外就醫、出差按標準計算單位支付。

4.住宿: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由具備同等交通條件的單位支付。

5、康復治療費29 6基金支付。

6.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支付國家標準基金30。

7.工資福利:31,1。停工留薪期和工傷醫療期內,原待遇不變,壹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由單位繳費2年。

8.護理費:365,438+0,第3款,在生活不能自理、帶薪停工期間由單位支付。

第二,造成殘疾

1、生活護理費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基金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以及統籌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按月支付。

2、壹至四級傷殘待遇33

1保留勞動關系和跳槽,33篇,1。

2.壹次性傷殘津貼24級*本人工資/月2級12月*本人工資/月3級20*本人工資/月4級18*本人工資基金支付。

月傷殘津貼為壹級工資的90%、二級工資的85%、三級工資的80%、四級工資的7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由差額基金支付。

b五、六級第三十四條:維護勞動關系,妥善安排工作。

1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

傷殘津貼:安排工作有困難的,按月將本人標準五級工資的70%支付給傷殘津貼單位。6級的60%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雇主補足差額。

3壹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終止勞動關系標準《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五級16個月和六級14個月,由單位統籌支付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4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勞動關系標準《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五級56個月,六級46個月單位繳費

35件7至10級物品

1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工資,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基金支出。

3終止勞動關系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7級12個月、8級10個月、9級8個月和10-6級6個月,由單位統籌支付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4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勞動合同標準傷殘就業補助金《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單位繳費七級36個月,八級26個月,九級16個月,十級6個月。

第三,工作死亡

1,6個月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基金支出。

2.供養親屬撫恤金:員工工資的壹定比例為1,配偶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10%。總額不超過生活工資基金支出。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5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如果妳很勇敢,妳將獲得60個月的基金支出。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不屬於工傷):

因疾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直系親屬壹次性救濟費、壹次性撫恤金

賠償金額3個月,平均工資6個月,在職工資6個月,退休3個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