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財政部門和文化部門要根據各院團的藝術品種、任務和分工,核定各院團的財務收支預算和差額補助金額。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文化部門在核定其差別補貼時,應對下列劇團予以照顧:
(壹)有實驗任務的劇團,如歌劇、芭蕾舞、話劇、民族音樂、交響樂等;
(2)兒童劇團;
(三)少數民族的劇團、藝術團、隊;
(四)具有深厚藝術傳統和較高藝術水平的壹些古老而稀有的藝術品種;
(5)排練和表演反映現實生活和重大主題的戲劇的團體和團隊。第九條劇團可以對下列支出項目單獨編制預算,經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專項資金補助。
(1)大修理和設備購置補貼。補助起點:由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年未完成的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二)離退休人員經費。第十條劇團內不獨立核算的演出團體、團隊、小組和有償服務網點,應作為報銷單位,其所有財務收支應全部納入劇團財務管理範圍,並及時向財會部門報銷。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壹條劇團的收入包括“業務收入”和“其他收入”。業務收入分為績效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是指劇團組織的除“演出收入”以外的各種業務收入和有償服務收入。
以上各項收入均應入賬。劇團設立獨立核算的有償服務網點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收入”。第十二條劇團必須堅持有償演出。有關部門或文化主管部門分配給劇團的演出任務,如政黨、外事演出、出國訪問演出、慰問演出、音樂會和演出等,應由分配任務的部門給予合理補貼。第十三條劇團的收入不得私自分配。凡私分演出、無證演出和未經批準外出參加電影拍攝、電視拍攝、錄音、錄像、演出等活動的,將私分的錢款和收入上繳,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第四章經費管理第十四條劇團應當貫徹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所有支出都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支出範圍執行。如有未明確規定的支出項目,應按照其職權範圍報經批準後執行。第十五條文藝院團應建立修購基金,保證設備的維護和更新。修購基金的來源從業務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六條劇團在本港或者外地進行夜間排練或者演出的,可以分別向參加排練和演出的演職人員支付餐費和差旅費。攜帶自己的行李旅行時,可以支付行李額。第十七條歌舞團中的舞蹈演員、雜技演員、武術和管樂手可按月發給“藝術工作補貼”。發放標準和發放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主管部門商同級勞動部門確定。規定繳費標準以內的部分不納入獎金稅計算範圍。第十八條院團超過批準的年度演出收入計劃,可以向演出人員發放“超額補貼”。沒有參加演出的業務和行政人員也可以參加“超額補貼”的分配,人均收入控制在參演人員人均收入的50%以內。“超額補貼”總額低於全集團年度基本工資總額40%的,免征獎金稅;超過部分征收獎金稅。獎金稅在提取的“超額補貼”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