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體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如何參加工傷保險?
答:1。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其全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
2.市級統籌地區工作人員(含參照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傷保險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壹管理,工傷待遇仍按原辦法辦理。
3.工傷保險費率是多少?
答:工傷保險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壹定時期內計算收取保險費的費率。工傷保險費率分為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若幹費率和檔次。地區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和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確定本行業本單位相應的工傷保險費率。
目前,我市根據國家三類行業風險類別,確定小風險行業、中風險行業、大風險行業費率分別為0.5%、0.8%、1.2%。此外,每兩年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費情況和工傷發生情況,對工傷保險費率進行浮動。
四、什麽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答: (壹)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1,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部隊,因戰或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5.什麽是職業病?
答: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根據《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08號),職業病包括10類,115種。
六、工傷致殘程度分為幾個等級?
答:工傷傷殘程度分為10級,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其中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七、自理障礙分為幾級?
答: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八、下崗(或退休)人員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現在在新單位就業,如何參加工傷保險?
答:新單位要為其單獨繳納工傷保險。在新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後,由新單位為其辦理全部工傷手續,並承擔相關工傷保險責任。
九、什麽是停工期?帶薪停工期有什麽規定?
答: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
帶薪停工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X.因工致殘人員享受哪些福利?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並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XI。五至六級因工致殘人員享受哪些福利?
答: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或6級殘疾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二、因工致殘七至十級人員享受什麽待遇?
答:因工致殘並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三、職工因工死亡,近親屬享受什麽樣的待遇?
答: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四、如何享受工傷等級變動的待遇?
答:《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工傷復發且因傷情加重導致重新評定的傷殘等級提高的,不再重新發放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重新評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15.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年度調整包括哪些人?
答:(1)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傷殘等級為1-4的工傷職工;(二)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為5-6級,由用人單位給予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3)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人員。
十六、五至六級工傷領取傷殘津貼的條件?
答:同時必須具備:(1)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為5-6級的工傷職工;(二)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在職職工;(3)用人單位無法安排工作,且已辦理離職手續的。
十七、五至十級工傷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工傷基金支付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的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如何計算?
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基金支付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如下:
(壹)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的差額,每滿壹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1.4個月;6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每滿壹年支付到1.2個月;七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每滿壹年支付到1個月;八、每滿壹年發給0.8個月當地職工平均工資;9級,每滿壹年發放當地職工平均工資0.4個月;十、每滿壹年發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0.2個月。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對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40%。
(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根據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給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36個月。
(三)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數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工傷職工領取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後,工傷保險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