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的稅收籌劃對於從事高科技研究、發明和創造的人來說意義重大。所以從長遠來看,應該全方位規劃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版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經營權所獲得的收入。這方面的稅收籌劃對從事高科技研究、發明創造的人來說意義重大。方案舉例某科研人員發明了壹項新技術,獲得了國家專利,專利權屬於個人。如果是單純轉讓,轉讓收益為80萬元;如果將專利轉化為股票投資,使其擁有同等價格的股權,當年可獲得分紅收益8萬元。研究者應該走哪條路?方案壹:簡單轉讓專利。首先,根據營業稅相關法律規定,轉讓專利權所有權和無形資產應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應繳納的營業稅為80×5%=4(萬元)。因此,繳納營業稅後,此人的實際收入為:80-4=76(萬元)。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該按照營業稅征收,但是這裏忽略了,因為金額小。其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轉讓專利使用權特許權使用費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者定額,扣除規定的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因為此人壹次性收入已超過4000元,應扣除20%費用,所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76×(1-20%)×20% = 12.16(萬元)。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為:76-12.16=63.84(萬元)。兩項稅加起來,該人繳納1616000元(4+1216),實際收入638400元。方案二:將專利折股,擁有股份。壹是按照營業稅的有關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不征收營業稅。因為科研人員將專利折股,擁有公司股權,股權實現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屬於無形資產投資,免征營業稅。所以研究員不用承擔4萬元的營業稅。其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因擁有股權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那麽,當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8×20%=1.6(萬元)。稅後收入:8-1.6=6.4(萬元)。通過專利投入,當年僅納稅654.38+0.6萬元。如果每年能獲得8萬元的分紅收益,經營10年後,可以收回全部轉讓收益,獲得80萬元的股份。利弊分析兩個方案的利弊都很明顯。方案壹,沒有風險。繳稅後,實際上可以擁有個人收入。但是是壹次性收入,稅負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沒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雖然繳稅少,有升值的可能,但也有風險和不確定性。如果想讓這個專利長期帶來收益,或者想讓研究人員為了個人價值最大化而改變工作環境,還是選擇投資運營比較好。這裏的投資管理有兩種:壹種是合夥經營,壹方提供專利技術,另壹方提供資金建立股份制企業。只要雙方事先約定好專利權在企業股份中的比例,那麽就可以按照各自擁有股份的多少來分配利潤。比如本案第二種方案,專利權折股80萬元,那麽這80萬元將在經營期內分攤到產品成本中,通過產品銷售收回。那麽對於研究人員來說,他只需要承擔投資分紅的稅額,股票在轉讓前是不需要承擔稅收的。這樣妳也可以獲得企業利潤或配股的收益。這裏的稅收負擔是有限的。因此,通過專利同時獲得專利收入和經營收入,比單純的專利轉讓稅負更輕。另壹個是個人投資工廠管理。這種方式就是投資工廠後,通過銷售產品獲得收入。由於大多數新設立的企業都可以享受壹定的稅收減免優惠,且專利權並未轉讓,因此在取得的收入中,無需對該專利單獨納稅。所以稅負只有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工資稅等等。將所得與稅負相比較,必然優於純專利轉讓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專利權應當是國家主管機關授予專利申請人或者其繼承人在壹定期限內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有權利。綜上所述,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稅收籌劃要從長計議,全方位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