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國軍人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在退役或轉業時五險壹金會壹次性發給軍人用於社會保障。
軍人保險基金包括軍人傷亡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基金。各項軍人保險基金按照軍人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軍隊的會計制度。
軍人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資金構成。
軍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軍人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納入年度國防費預算。
軍人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軍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證軍人履行職責使命,保障軍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對執行作戰任務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以及在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工作的軍人,待遇保障從優。
第三十五條,國家采取軍隊保障、政府保障與市場配置相結合,實物保障與貨幣補貼相結合的方式,保障軍人住房待遇。
軍人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軍隊公寓住房或者安置住房保障。
國家建立健全軍人住房公積金制度和住房補貼制度。軍人符合規定條件購買住房的,國家給予優惠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