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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綠色建築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推進綠色建築發展,提高人居環境質量,幫助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實現碳中和,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全生命周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汙染,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的建築。根據國家標準,綠色建築分為四個等級:基礎級、壹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第三條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基本層以上(含本層,下同)的綠色建築標準建設。

新建建築面積65438+萬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和房地產項目,按照壹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大型公共建築和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建設。

鼓勵上述範圍以外的其他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建設。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綠色建築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轄區內綠色建築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進綠色建築發展。第五條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築發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生態環境、財政、科技、水務、園林林業、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教育、政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宣傳綠色建築,普及綠色建築知識,倡導低碳節能,鼓勵公眾參與綠色建築相關活動。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市建設實際,組織編制本市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綠色建築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發展目標、保障措施、總體布局、綠色生態城市、綠色建築集中示範區和綠色建築。第八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的要求,在建設用地的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的要求。第九條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對實行審批制的民用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是否落實綠色建築相關指標要求進行審查。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施工,並在施工現場公示綠色建築等級和綠色建築主要技術措施。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綠色建築等級和綠色施工方法。

建設單位委托新建民用建築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和綠色施工方法的要求。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該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綠色施工方法和綠色建築材料應用比例的要求。第十壹條設計單位應當在民用建築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文件中,執行綠色建築等級標準,編制綠色建築設計方案。第十二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的要求進行審查,不得對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意見。

確需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程序重新審查。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綠色施工方案,確定綠色施工控制流程,實現綠色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標準,實施綠色建築技術措施。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標準,制定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綠色建築材料質量進行檢查。第十五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對綠色建築實施專項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檢查新建民用建築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標準的要求。第十七條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要求納入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參建單位行為進行監督,並及時發布本地區綠色建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