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公司不按規定賠償怎麽辦?
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金或者少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者需要在壹年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壹般會在60日內得到工傷認定結果。勞動者在取得工傷認定結果後,可以選擇與用人單位協商約定賠償範圍,爭取合法權益;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選擇當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果對仲裁架構不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有權憑工傷認定結果向工傷保險基金申請當期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助費;(3)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5)生活不能自理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領取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六級殘疾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