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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本文來源:考試網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考試論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房屋拆遷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相互配合,保障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人應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延期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壹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並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0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3)租房。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暫停期限延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管理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保存證據。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照本條例規定,拆遷人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或者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和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壹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拆遷檔案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並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進行。

第三十壹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者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拆遷人或者自行安排住所的承租人,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房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拆遷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0%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可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壹)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委托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01 11 1起施行。1991 3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部分所有權人,或基於買賣、贈與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占有、使用專有部分的人。未依法登記取得所有權的,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所有權人。

第二條結構和使用獨立、可以登記為單壹所有權人所有權標的的房屋或者建築物內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

建築區劃內的建設用地、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部分、建築區劃內建築物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的使用權,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 * *的壹部分。

前款所稱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部分,包括物業服務用房、外墻、屋頂平臺、門廳、樓梯、過道等。,必須為業主所有,但根據規劃文件,天臺平臺為單壹業主專用者除外。

第三條建築區劃內綠地中按照規劃文件規定專屬於個人的部分,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明確屬於個人”。

除道路和綠地外,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按照使用功能應當由業主使用的公共健身房、廣場、花園等場所,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的“業主共有的建築面積內的其他公共場所”。

在建築區劃中已登記為全體業主* * *所有的配套設施或未登記但為保證業主行使建築物所有權而修建或埋設的設施,包括墻體、大門、車棚、公共健身設施等。

等等,以及公共照明、安防、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有線電視設施,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的“公共設施”,歸所有權人所有。但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但其他權利人所有的除外。

第四條建設單位未能保證每個業主在辦理入住手續後四年內符合規劃文件中關於車位、車庫比例的規定。

以購買、租賃等方式取得或者使用建築面積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並以出售、贈與、租賃等方式處分給所有權人以外的人的

認定為違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壹款“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時。

第五條建設單位違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將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以買賣、贈與、租賃等方式處分給業主以外的人,業主請求確認該行為無效的,應予支持。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未違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舉證責任。

第六條按照規劃改變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的公共建築、公共設施和道路、綠地用途的,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壹款第(七)項規定的“涉及* * *和* *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物權法》第六章規定的面積和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1)專有部分按建築面積計算。

(2)總建築面積按照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專有部分總建築面積計算。

(三)總人數,按專有部分人數計算。

第八條因其他業主將其住宅改建為商業用房或者辦公用房,已經或者可能直接損害其正常住宅和居住環境的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的“利害關系人”。

第九條業主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房屋改變為營業用房,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予支持。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違反專有使用的其他行為,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建築區劃內經營性建築的業主或者使用人的經營活動,嚴重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居住及其居住環境的安全或者安寧。如果受損業主要求清除障礙物,應予以支持。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壹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業主,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壹年內行使《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撤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超越其權限,業主請求撤銷的,應予支持。撤銷權的行使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對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業主要求公布或者查閱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所有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妨礙或者可能受到妨礙的,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壹)業主委員會已經選舉產生,即為業主委員會;

(二)業主委員會未選舉產生,或者業主委員會行使權利遲緩,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

對業主同等權益的生效判決,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其訴訟利益屬於所有人。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等。擅自占用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的綠地、道路、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當事人請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當支持。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對其權利來源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利用建築區劃內部分業主從事營利性活動,當事人請求返還扣除相應成本後的收益,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所有權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有下列損害所有權人權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當事人請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壹)危及建築物安全的;

(二)妨礙建築物的正常使用;

(三)損壞建築物外觀;

(四)違反房屋裝修有關規定的;

(五)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

(六)違章建築,占用通道和建築物其他部位;

(七)拒交物業費的;

(八)違反規定飼養動物的;

第十七條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等。,因維護或修理專有部分或* * *使用部分,請求相鄰業主為其專有部分提供必要的便利,應予支持。提供便利的所有人請求恢復原狀的,應予支持。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本解釋自施行之日起施行。施行後受理的第壹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征求意見稿)

為了正確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壹條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維修、養護、管理、維修義務,或者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第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在合理期限內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維修義務,或者經多次維修、養護、維修仍未達成物業服務合同的。

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維修、養護、維修業主專有部分或者部分業主共有部分,並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相關費用的,應當支持約定的標準。

前款所稱專有部分、* *部分及相關費用限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範圍。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有妨礙物業服務企業服務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和業主居住秩序的行為,要求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支持。

第四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或者不當收取手續費、備用金等額外費用,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要求退還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業主履行繳納物業費義務,業主放棄* * *權利的,不予支持。

全體業主同意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如果業主放棄* * *權作為抗辯理由,是不會支持的。

第六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後,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提供物業服務和管理。另壹方未提出異議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物業服務期限不確定。壹方要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另壹方。

第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解除後,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管理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費用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物業服務區域內人身損害,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的,參照《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車輛在物業服務區域內丟失、損壞,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收費情況等因素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和賠償責任範圍。業主對車輛的滅失或者損壞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物業服務企業的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合同包含車輛托管服務內容或者當事人另行簽訂車輛托管服務協議的,按照相關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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