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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江蘇省擁軍優屬條例(全文)

2018江蘇省擁軍優屬條例(全文)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鞏固和發展全省軍政軍民團結的大好局面,努力把我省擁軍優屬工作提高到壹個新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好新形勢下的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實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擁軍優屬工作,實現擁軍優屬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社會化。

二是各地要利用多種形式對全民進行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教育和擁軍優屬教育,不斷增強全民國防意識,牢固樹立“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的觀念,在全省形成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良好社會風尚,努力為廣大優撫對象排憂解難。

三、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積極幫助部隊解決戰備、軍事訓練、國防建設、教學科研、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保證部隊的糧、油、水、電、煤、氣等生活必需品按時供應,按照有關規定,切實落實各項補貼政策。駐軍用電、用水、用氣需要增加的,優先辦理增容手續。

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按國家安置政策妥善安置轉業、復員和退休的軍隊幹部。城鎮退伍義務兵、復員誌願兵和隨軍隨調家屬,由安置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在接到部隊手續齊全後六個月內安排,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五、軍隊因國防工程、訓練、建設、農副業生產等需要征用土地的,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審批、審核手續。駐城市部隊(含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上級下達經費指標,用國防經費建設營房等基礎設施的,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六、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軍隊和民兵支援軍工企業所辦的企業,各級工商、稅務、工業主管部門在辦理生產許可證、領取營業執照和納稅方面應給予適當照顧。金融部門要對貸款資金給予支持,各有關部門要在原材料、技術、管理、信息、銷售等方面給予優惠和便利。

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協助部隊加強軍事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軍地之間有爭議的問題要積極協商,妥善處理。對破壞軍事國防、通信、訓練、教育營房和生產設施以及人民防空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嚴懲。

八、不論以何種方式投資經營的各種道路、橋梁、渡口、隧道和各種停車場,軍車壹律免收通行費和停車費。有條件的收費站要設置明顯標誌的軍車通道,沒有條件的要優先保證軍車暢通。

九、禁止任何單位和部門以任何名義向部隊攤派各種費用。

十、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享受撫恤補助的病故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家屬、在鄉紅軍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伍軍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免征義務工和村提留、鄉統籌費。

十壹、積極協助駐軍改善官兵的物質文化生活。要積極向部隊提供技術、資金和優良品種,幫助部隊發展農副業生產。各地要協助團以上部隊和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建立和完善文化活動設施。

十二、現役軍人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在教學區,應優先錄取。對因特殊情況需要到非教學區入托的現役軍人子女,應當予以照顧。夫妻雙方均為海上邊防部隊現役軍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需要向監護人所在教學區普通中小學借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就近入學,免收借讀費。革命烈士子女、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伍軍人子女可報考普通高校,可加20分投檔;革命烈士子女報考中專可加20分投檔,並在減免學雜費方面給予照顧。

十三、積極配合和支持部隊開展爭創先進連隊、爭當好兵活動。對評為先進連隊的連長、指導員和《好兵》中的義務兵家屬,各地要給予壹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凡當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增發5%的義務兵家屬;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第二年發給7.5%的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第三年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增加10%。好士兵退伍後應優先考慮安置、訓練和就業。對符合擔任基層幹部條件的,要及時推薦選拔,精心培養使用。

十四、教育適齡青年認真履行兵役義務,嚴格組織實施征兵工作,確保向部隊輸送優質兵員。征兵期間發生事故和責任退兵的單位和地區,不得評為擁軍優屬先進單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方面的責任。

十五、對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在國家基本養老金標準的基礎上,按照“確保優撫對象生活水平略高於當地人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提高其定期撫恤金標準,逐步建立優撫對象撫恤金、津貼和優待標準自然增長機制。

十六、對義務兵家屬實行普遍優待。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不低於當地上壹年度農村人均收入的70%;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原則上按照《江蘇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執行,但最低金額不得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的25%。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優待金標準,不低於當地農村上年人均收入的25%。其他領取國家養老金的人也應該得到優惠待遇。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優待金標準。

十七、在全省推行現役軍人和農村復員軍人立功獎勵制度。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采取適當措施,宣傳被授予榮譽稱號和榮立壹、二、三等功的現役軍人的事跡;立功的現役軍人家屬獎勵標準為:三等功壹次性獎勵不低於當年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20%;二類不低於40%;壹等功者不低於50%。戰時榮立三等功的農村老復員軍人,每年獎勵不低於60元;二等座不低於120元;壹等功者不低於180元。

十八、進壹步完善擁軍優屬的群眾服務網絡,努力為優撫對象排憂解難。對居住在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在工種、班次等方面給予照顧;應按規定讓他們到部隊探親,差旅費報銷,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受影響。要積極幫助優撫對象家庭發展生產,鼓勵他們勤勞致富,支持他們奔小康。對生活困難的烈屬、殘疾軍人、農村復員軍人等優撫對象,黨員幹部要扶持,企業要掛鉤,社會要扶持,使他們早日過上小康生活。

十九、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各地要對受助人員給予壹定的優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在分配或出售住房和安置住房時,現役軍人應計算為住房分配人口;居住在城鎮未隨軍的現役軍官、誌願兵家屬住房困難,有工作單位的,同等條件下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優先安排;無工作單位的,按“安居工程”的有關規定優先安置;特殊困難由所在區、縣房管部門解決。居住在農村的軍人家屬因住房困難需要自建住房的,當地政府應當在宅基地和建築材料上給予照顧。

二十、在醫療制度改革中,各地要對優撫對象給予優待。對實行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乙級以上(含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不設立個人醫療賬戶,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不實行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仍按規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定額資金不得承包給個人。因傷口復發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三級革命傷殘軍人所需醫療費用,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其他不享受免費醫療的優撫對象,因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由地方衛生部門在各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醫療費用減免中予以優先安排,醫療費用減免比例由地方政府確定。

二十壹、地方鐵路、交通和民航部門應為革命傷殘軍人和現役軍人提供優先服務。有條件的應設置軍人售票窗口和軍人候車室。革命傷殘軍人和現役軍人在江蘇乘坐旅客列車、長途汽車(含集體和個體長途汽車)、船舶、飛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和軍人身份證優先購票,並按規定給予革命傷殘軍人減票價優惠(火車、長途汽車50%,飛機20%)。

二十二、企業在深化改革過程中,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家屬壹般不下崗,確需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他們在等待期間的生活不低於當地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優撫對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時,其養老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農村優撫對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給予優惠政策和適當的集體補助。在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應優先考慮優撫對象的生活和住房。

二十三、切實維護軍隊、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對侵犯軍隊、軍人和優撫對象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從重從快查處,造成損失的要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頒發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