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和國家財政補貼共同籌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方式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在我國,失業者是滿意的:就業不因自己的意誌而中斷;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工作要求;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的三個條件履行繳費義務1年,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月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即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在失業保險金中,醫療補助是失業人員患病就醫時,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補助。壹般包括兩部分:與失業保險金壹起支付的門診費用和按規定比例報銷的醫療費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參照當地職工的規定,領取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以鼓勵和幫助失業者盡快找到工作。壹般來說,職業介紹補貼是支付給職業介紹機構的,職業介紹機構免費為失業人員介紹職業,而職業培訓補貼的支付方式各不相同,有的直接支付給失業人員,有的培訓後報銷,有的補貼給培訓失業人員的培訓機構。未到帳的主要原因:
1.社保卡未激活;
2.個人社保卡六個月以上無交易記錄;
3.社保卡個人信息不完善。
解決辦法
1.去社保卡發卡銀行完善個人信息,激活社保卡;
2.社保卡激活或信息變更後,需要到失業保險窗口或撥打0731-84907661申請備案,次月即可補發待遇。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四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四)欠繳失業保險費的;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五條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用人單位職工按本人月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州統籌。中央和省在長沙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由行政單位轉制的企事業單位管理機關的職工失業保險,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
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月向市、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