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意見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險將覆蓋所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患者就醫負擔將得到有效減輕;到2017年,建立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與醫療救助等制度緊密銜接,* * *發揮兜底保障作用,有效防止家庭發生災難性醫療費用,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公平性顯著提高。
時事評論:
重疾保險仍是“短板”
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指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延伸,是進壹步保障大病患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新的制度安排。截至目前,已有31個省份開展試點相關工作,其中北京等16個省份,覆蓋人口約7億人。大病患者實際報銷比例在基本醫保報銷基礎上提高了10-15個百分點,有效緩解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推進了醫保、醫療、醫藥聯動改革。
同時,大病保險在試點運行過程中,也逐漸暴露出壹些亟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由於各地試點進展不均衡,部分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壹些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極端事件時有發生。大病保險仍是全民醫保體系建設的“短板”。大病保險的全面實施,將進壹步保障城鄉居民因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主要目的是解決大病致貧、返貧問題,使人民群眾不至於因病陷入經濟困難。
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意見》規定,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基金中劃出壹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基金。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基金;結余不足或者沒有結余的地區,應當在每年籌集的資金中安排。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多渠道籌資機制,確保制度可持續發展。同時規定,各地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大病引發的高額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籌資能力和支付水平、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科學審慎測算資金,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提高基金抗風險能力,大病保險原則上實行市(地)級統籌,鼓勵省級統籌或全省(區、市)統壹政策統壹組織實施。
《意見》規定,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保障範圍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被保險人患重疾發生高額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將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後個人承擔的合規醫療費用。2015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要達到50%以上。隨著大病保險籌資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應進壹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根據醫療費用水平,制定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勵地方政府探索向弱勢群體適當傾斜的具體方式,努力提高大病保險制度的保障精準度。
目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實際報銷比例可達50%以上,加上大病保險,未來城鄉居民大病醫療費用總體實際報銷比例可超過70%,有效緩解了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
建立大病信息通報制度
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指出,全面實施大病保險並不能完全保證每壹個大病患者都不會發生災難性費用。因此,《意見》規定,要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救助之間的互補聯動,明確分工,細化措施,做好政策制定、待遇支付和管理服務的銜接,努力實現大病患者盡可能得到保障。同時,建立大病信息通報制度,支持商業健康保險信息系統和基本醫療保險及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享受必要的信息。大病保險承辦單位要及時掌握大病患者醫療費用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情況,加強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的銜接,提供“壹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對大病保險支付後仍有自付費用困難的患者,民政等部門要及時落實相關救助政策。
做好銜接工作的核心任務是盡快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供“壹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對於享受醫療救助的人群,其資格認定不應局限於事先對貧困狀況的認定,而應根據災難性醫療費用的標準,在醫療費用發生後對“因病致貧”做出更為細化的界定,並做好制度間的“無縫銜接”。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
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指出,從試點實踐看,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充分發揮了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優勢,加大了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限制,進壹步放大了基本醫保的保障效應。為確保大病保險全面實施,在總結地方經驗、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原則上通過政府招標方式選擇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業務。在正常招標中無法確定承包商的情況下,當地政府應規定產生承包商的方法。
為鼓勵和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大病保險服務,《意見》規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征營業稅和保險業務監管費;2015至2018,試行免交保險費。
商業保險機構為大病保險提供經辦和管理服務。其意義在於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大力推進公共事務去行政化。它是國家政府職能轉變和社會治理模式改革中的壹項制度創新。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的盈利能力。“保本微利”的原則是由大病保險的公益性決定的。商業保險機構應以戰略的眼光看待大病保險業務,通過這項業務的辦理,著力提升綜合服務能力,加強行業品牌建設,而不是在意短期盈利。
大病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醫療費用是否得到合理控制。只有形成良好的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格局,大病保險的社會效益才能達到最優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