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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法律依據是: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後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而改變管轄,但違反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和按照第壹審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復查。

第223條

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對起訴書內容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當事人就案件實質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