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通證券憑借雄厚的資本實力和嚴格的風險控制體系,40年來歷經數次金融風暴的考驗,甚至比銀行還安全。2008年金融危機最嚴重的時候,美國著名投行雷曼兄弟破產,美國投資者將資產從銀行轉向盈通,並將盈通視為避風港。得益於盈通穩健的資金實力,從2008年6月165438+10月到2009年6月165438+10月,盈通的客戶資產和客戶現金分別增長了77%和65%。
風險控制嚴格,比銀行安全
A.盈通證券非常重視對投資者的保護。盈通會按日確定欠客戶的現金和有價證券,並劃撥資金專門用於償還這部分負債,並保持較大的應急資金。盈通是FINRA(根據15c3-3號法規)批準的第壹家按日計算客戶備付金義務的交易券商,而行業標準是按周或按月計算價值。
盈通優化的客戶保障機制,可以降低客戶因公司清盤而無法獲得資金全額返還的風險。在幾乎所有其他交易經紀商中,公司欠客戶的金額都是以周或月為單位計算的。這就意味著客戶在計算節點之後沈澱的資金會有風險,因為這些公司壹般只保到最後計算的沈澱資金。盈通會在每個工作日計算對客戶的負債,並撥付還款資金。在公司解散的極端情況下,受托人將更容易確定公司對每個客戶的債務。如果其他交易經紀商解散,受托人需要復制過去壹周的活動,這個過程會大大延長向客戶返還資金的時間,就像雷曼兄弟破產案中發生的那樣。
B.盈通對客戶賬戶適用實時風險保證金要求,而大多數同行適用日終風險保證金要求。如果客戶的資產不足以覆蓋其未平倉的風險,盈通通常會實時平倉,使其賬戶再次滿足保證金要求。其他交易經紀人通常允許客戶將這種風險保留幾天。
C.盈通證券沒有自營頭寸。充當客戶交易的推手,不做任何方向性的押註。過去十年中交易經紀商最大的兩次破產(雷曼兄弟和MF Global)都是由自營頭寸引發的風險造成的。
由於盈通不持有自營頭寸,破產和客戶資金被套的風險比其他持有自營頭寸的交易券商要小得多。另外,盈通的客戶也不用擔心自己的經紀人下相反的自營單。
D.如果客戶要求用保證金借款,所有交易經紀人都可以借出證券(稱為“再抵押”)。當客戶證券被盈通再抵押時,將按日預留資金,金額為再抵押證券市值的103%。大多數其他經紀人只是每周留出資金。
E.同樣,與其他交易券商不同的是,對於欠客戶且不在管控好的地方(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持有客戶資產的托管人或受托人)的證券,盈通也會按日分配現金。這是業內非常普遍的現象,被稱為“孤立赤字”。在采取必要措施之前,其他交易經紀商可能會讓這種赤字持續幾天。
F.最後,盈通不是銀行的關聯公司,但同等資產規模的交易券商大多是銀行的關聯公司。在全球金融危機的情況下,這種對銀行的獨立性將使該公司能夠為其客戶提供壹個更穩定的平臺。
因為與銀行有關聯的交易經紀商面臨著來自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當破產發生時,資產的所有權將會不明確。由於盈通不是銀行券商,所以在返還客戶資產方面會比銀行旗下的交易券商更有效率。此外,在發生金融危機的情況下,將動用盈通的全部財務資源,保證交易經紀業務的持續平穩運行。相反,銀行型交易經紀商的股本來自銀行,通常是作為銀行的控股子公司設立的。與盈通不同的是,這些銀行是交易經紀商,而不是自給自足的獨立實體,這給客戶帶來了額外的壹層風險。壹旦發生金融危機,這些經紀商將與其銀行分支機構爭奪資本和流動性。這可能會導致資金從交易經紀商流向相關銀行實體,從而損害經紀商客戶的利益。雷曼兄弟和貝爾斯登是歷史的教訓。他們在金融危機中從交易經紀商那裏攫取資本,試圖拯救銀行,而後者是他們陷入財務困境的根本原因。兩家公司最終都申請了破產。因此,他們的客戶經歷了漫長的資產評估和賬戶轉移過程。
客戶資產被隔離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盈通證券的客戶資產被隔離在花旗銀行、渣打銀行、富國銀行等為盈通客戶指定的專門托管銀行賬戶中。這壹保護措施嚴格按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要求執行,任何機構或個人,無論是盈通證券還是薛瑩證券,都不能觸碰或挪用客戶的資產。
由於客戶的資產與券商的資產完全分離,盈通證券客戶的資產存放在清算機構的賬戶中,券商無權也無能力處置客戶賬戶中的任何資產。即使盈通證券或薛瑩證券破產,客戶的資金仍然是安全的,不會受到影響。
只有同名賬戶才能存取款,避免資金被挪用的風險。
客戶資金的轉入轉出需要通過同名客戶賬戶進行。每次客戶取款,都會進行壹系列的安全檢查。如果不符合安全檢查,即使是同名賬戶,盈通也會要求額外的材料證明這個銀行賬戶屬於妳,從而完全規避賬戶資金被挪用的風險。
受美國監管嚴格保護,享受高額保險賠償。
盈通證券的客戶賬戶也受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金融業監管局(FINRA)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的監管。
盈通證券的客戶賬戶受美國(SIPC)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最高50萬美元(現金限額25萬美元)的保護,根據盈通證券與倫敦勞氏保險公司承銷商約定的超額SIPC補償政策,單個證券賬戶還享有最高3000萬美元(現金限額90萬美元)的額外保護,總限額1.5億美元。
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是由美國國會設立,由SIPC會員券商出資的非營利性公司,用於在證券經紀商陷入破產危機時保護經紀商的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