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對所屬行業和產業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其他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招標。
(壹)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地熱)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5、農業、畜牧業、林業等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6、道路、橋梁、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7、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8、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遊等項目;
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5、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包括:
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扶貧、以工代賑資金的項目;
3、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4、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自治區融資項目包括:
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家、自治區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國家、自治區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其中房屋建築土建工程50萬元以上、裝飾裝修工程3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工程項目,是否招標由投資者自主選擇。第六條 下列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項目;
(二)搶險救災的應急工程項目;
(三)以農牧民勞務投入為主,扶貧及以工代賑資金為補助性質的項目;
(四)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第七條 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自治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整。第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工程初步設計方案時,核準項目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和招標形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範圍(發包初步方案),在項目審批後,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確定的招標方式和範圍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