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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維修基金什麽時候交

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專項維修基金。

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用部位壹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用設施設備壹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設備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購房者在開發商那裏購買房屋及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的2%~3%或者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標準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不過由於每個城市的規定都不壹樣,因此房屋公***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準還需要看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壹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九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