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工:按本人上壹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職工本人上壹年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壹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壹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本人上壹年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壹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壹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壹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二)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納基本醫保險的工資基數。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比例
(壹)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職工個人帳戶。(二)用人單位:按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保險費的壹部分按下列標準劃入職工個人帳戶:
1、不滿3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0.8%劃入個人帳戶;
2、35周歲以上不滿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1%劃入個人帳戶;
3、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2%劃入個人帳戶;
4、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上壹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帳戶;
5、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按上壹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帳戶。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壹)個人帳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1、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
2、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3、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4、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1、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
2、急診搶救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3、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壹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壹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壹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四)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壹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壹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三、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要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壹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壹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