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好現有人才,穩定關鍵人才,吸引急需人才,儲備未來人才;
3.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人才是第壹資源;
4.強化競爭意識,提升自我,創造團隊意識,互相支持;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6.加快人才引進步伐,實施人才強市戰略;
7.貫徹公務員法,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學習貫徹公務員法,做人民滿意的公務員。
8.強化服務理念,創新服務機制,提高服務水平;
9.《就業促進法》是建立促進就業長效機制的法律保障;
10,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
11,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培訓,提供就業援助;
12,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建立健全就業援助體系;
13.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受到歧視。
14,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15.鼓勵和支持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
16、殘疾人、傳染病攜帶者和進城就業的農民享有與其他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
17,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18,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多渠道擴大就業;
19,完善和落實促進再就業的各項扶持政策;
20、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完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
21,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22.《社會保險法》保障民生,讓人放心,促進和諧;
23.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
24.不如黨的惠民政策,金山銀山不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25、莫道人桑榆之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撐起了保護傘;
26.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7.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每個人都會老,年輕時會投保,晚年會依靠;
28.社會保險是民生之本,參保是幸福之源;
29.萬物生長需要雨露陽光,生命安康需要社會保障;
30、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擔責,百姓得實惠,家庭更和諧;
31,早參保,多繳費,多補貼,高待遇;
32.保障今天,收獲明天,保障未來;
33.共同構建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
34、城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35.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36.社會保障是經濟建設的“減震器”,是社會穩定的“安全網”;
37.社會保險體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面向工人的企業,並以工人健康為優先。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是全社會的社會保險制度,如責任保險、生育保險等。
38、實施基本醫療保險,* * *享受改革發展成果;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40、每個家庭都參加醫療保險,每個人都享受健康和幸福;
41,看病花錢不再難,醫保幫妳渡過難關;
42、夫妻雙方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相關費用主要由女方支付,夫妻壹方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不能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43.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44.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醫療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45、職工應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繳納,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49.全員參加工傷保險,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
50、工傷保險為職工建立了勞動安全網;
51.工人是家庭的主心骨,工傷保險幫妳抵禦風險。
52、參加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的基本權利;
53.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或者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54.落實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提高工傷待遇水平,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
55、加強工傷預防,促進安全生產;
56.積極推進工傷康復,為傷殘職工創造新生活;
5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職工權益;
58、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59.參加工傷保險,化解工傷風險。可惜,工傷保險有情;
60、依法查處拒繳、瞞報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
61,勞動執法檢查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62、全面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切實保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63.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
6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障;
65、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全面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66、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67、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切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68.尊重、理解、保護和關心農民工;
69、規範企業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70、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71.嚴禁和堅決糾正加班加點、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72.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法律制裁,依法查處惡意欠薪違法行為;
73、深入貫徹《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