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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納稅流程

1、生產環節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於銷售時納稅。其中自產自用的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2、進口環節

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報關者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3、零售環節

金銀首飾消費稅由零售者在零售環節繳納。

4、批發環節

在批發環節征收的消費稅僅限於卷煙,且是加征的壹道消費稅。加征11%的從價稅和0.005元/支的從量稅。

擴展資料: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

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第十四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壹)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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