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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援助政策和金額

臨時救助政策是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家庭成員突發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因必要生活費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難家庭,給予緊急和過渡性救助。

臨時救助標準分為壹般救助標準和重大困難標準。在符合多種救助標準的情況下,應當按照高優先的原則擬定救助標準。壹般救助標準根據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計算公式為:

臨時救助標準=當地城市月低保標準×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

臨時救助的標準壹般為城鄉低保月標準的1-6倍。其中,困難較小的緊急救助人均在500元(含)以下(其中單戶救助基金不高於1萬元);對確需照顧護理的患病、涉學、散居貧困人口,根據困難程度,按照城市低保月標準計算支出型救助;過渡性臨時救助標準為家庭人口乘以城鄉低保標準1個月。對因突發事件遭受巨大損失、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特別是因不負責任事故、人身傷害、見義勇為行為等原因(經有關部門確認無法找到責任人或責任人無力支付賠償),以及因各種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重大困難的,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提高和確定救助金額,可壹次性核定,分期分批救助。

(1)壹般以不超過* * * *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救援人數。*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為戶保基本單位,申請救助的家庭成員根據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結婚證核定。主要包括: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申請人* * *父母共同生活;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在學校接受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收養義務並長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員。不包括:現役軍人;脫離家庭1年以上(含1年)的宗教教職人員;檢察院批準逮捕被拘留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和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失聯、失蹤或者下落不明,公安部門無法找到的人;投靠親友的戶籍人員;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2)困難持續時間根據困難對象類型、困難事件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為:特困人員、孤兒、無事實贍養的兒童應在6個月內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掌握不超過5個月;低收入邊緣家庭和支出困難家庭在4個月內掌握;其他家庭(個人)臨時救助按不超過3個月掌握。

救助對象面臨重大生活困難和重大剛性支出,壹般救助標準不能解決困難的,可按重大困難救助標準救助:

(1)重大困難緊急救助最高標準不超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6倍(含)。

(2)剛性醫療支出在5萬元以上、654.38+萬元(含)以下的,按壹般救助標準計算的最高救助金額低於654.38+萬元的,可按654.38+萬元給予救助;剛性醫療支出超過654.38+萬元的,可按剛性支出的654.38+00%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6倍(含)。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困難救助標準。

法律依據

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家庭成員突發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必要費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臨時救助申請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並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程序。

第四十九條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和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五十條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住宿、緊急救助、幫助返鄉和其他幫助。

第五十壹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其中,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行動不便的人員應當由救助管理機構引導、護送;應立即通知急救人員到急救機構進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