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投資者是指以自有資金或從分散的公眾手中募集的資金專門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這類投資者壹般具有投資資金大、信息收集分析能力強的特點。因為這些投資活動對市場的影響很大,機構投資者更註重資產的安全性,能夠充分分散投資風險。
根據其主體性質的不同,機構投資者可分為企業法人、金融機構、政府及其機構。企業法人是證券市場的交易主體,扮演著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的雙重角色。
企業法人投資主要有兩個目的:壹是資產增值,二是參與管理。這種投資壹般是長期的,交易量大,但相對穩定。
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這些機構管理養老基金、人壽保險基金和投資基金或單位信托基金,其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都由專業人士完成。顯然,這壹定義中包含的機構投資者是指投資於證券行業並積極管理這壹投資的金融中介機構。它排除了大陸法系國家的產業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和銀行,所以這個定義是不完整的。
在我國,機構投資者是指在金融市場上從事證券投資的合法機構,主要包括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等。
在證券市場上,所有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廣義的機構投資者是指以自有資金或從分散的公眾手中募集的資金專門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合法機構。
在西方國家,以證券投資收益為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和金融財團,統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
在我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