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省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管理,促進省級以上公益林保護管理,維護生態安全,根據《江蘇省生態公益林管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及相關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省級補償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設立並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用於省級以上(含國家級)公益林補植、撫育、保護和管理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市、縣兩級財政參照本辦法設立相應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作為市、縣兩級公益林建設、補植、撫育、保護和管理的補助資金。
第四條省級補償資金的範圍為國家和省批準的省級以上公益林地。
第五條省級補償資金由省財政廳、* * *林業局配合管理,其職責分工為:
(壹)省財政廳負責:
1.省級補償資金的預算安排;
2.資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3.審核省級補償資金年度分配計劃,監督檢查省級補償資金使用情況;
4.帶頭進行預算績效管理。
(二)省林業局負責:
1.審核匯總省級以上市縣申報的公益林面積和動態變化;
2.根據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和省級以上公益林面積,制定省級補償資金年度分配計劃;
3.監督檢查項目實施情況;
4.具體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
市、縣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公益林管理的實際情況,明確各自的職責。
第二章補貼標準和對象
第六條省級補償資金補助標準由當年預算根據省級財力確定,原則上不低於上年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安排的國家重點公益林補償標準低於省級補償標準的,不足部分由省級財政補足。
第七條省級補償資金補助,根據林權歸屬、經營管理主體確定:
省級以上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的國有林場、苗圃等公益林,由相應的國有林場、苗圃等國有單位(以下簡稱國有單位)給予補貼;
省級以上集體所有或管理的公益林,補貼對象為相應的鄉(鎮)、村集體、集體林場等單位;
省級以上其他公益林有合同的,按合同執行;沒有合同的,由縣級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提出公益林保護管理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省級補償資金支出範圍:
(壹)國有單位公益林省級補償資金支出範圍包括:護林員勞務支出,公益林撫育、補植、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等方面的支出,公益林管理相關的基礎設施和設備支出,公益林管理檔案建立、檢查驗收、自收自支或國有林場、苗圃均衡配置等行政支出, 職工參與公益林管護的勞務支出,以及與公益林管護有關的其他支出。
(二)集體所有或管理的公益林省級補償資金是省級以上公益林管護的補償性支出。
第九條國有林場等國有單位應當根據公益林年度管護任務和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支出範圍,編制省級補償資金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與公益林管護相關的項目實施內容和支出預算。實施方案應當報當地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省直單位補償基金項目實施方案應報省林業局審核備案。
第十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探索設立公益林管理組織等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級以上集體所有的公益林和個人投資或者經營的省級以上公益林實施統壹管理和試點。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級以上公益林進行統壹管護,應當事先征得公益林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的同意,並簽訂委托管護協議,約定管護責任和管護支出份額。
第十壹條對國有和集體所有的省級以上重點公益林管理,各地可以逐步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
第三章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第十二條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核實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上公益林動態變化情況,並於每年2月30日前將有關情況書面報省林業局和省財政廳。書面報告具體包括省級以上公益林現狀及動態變化、公益林管護情況、當年補償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並提交相關信息表(格式見附件1)。
第十三條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根據省級以上公益林的動態變化和當年補助標準,將省級補償資金下達到市縣。
第十四條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對省級補償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單獨核算,並在省級補償資金下達後2個月內將補貼直接撥付到鄉(鎮)、國有林場等國有單位。
第十五條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林管護責任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國有單位簽訂省級以上公益林管護合同(壹級管護合同,樣式附後);承擔公益林管護責任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國有單位,應當與承擔管護任務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他單位(組織)和管護人員簽訂公益林管護合同(二級管護合同,具體內容由縣級林業、財政部門規定),並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級補償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檔案;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級以上公益林管理檔案,檔案內容應當包括:反映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上公益林現狀的資料(含圖表)、公益林動態變化信息、管理合同以及其他與公益林管理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七條負責公益林管護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國有單位,應當根據二次管護合同的約定,將公益林管護費用分配給具體承擔管護任務的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管理人員。其中,分配給個人的勞務支出,應當通過在金融機構建卡的方式直接支付給個人,並建立勞務支出分配臺賬和相關檔案。
第十八條負有公益林管護責任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國有單位應當建立管護支出支付臺賬和公益林管理檔案,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章績效管理和檢查監督
第十九條根據《江蘇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蘇財桂[2065 438+00]36號),市縣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做好績效目標的編制、跟蹤和評價工作。績效評價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在壹定範圍內公開發布或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條省財政廳和省林業局應當在市縣績效評價的基礎上,組織對省級補償資金進行整體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壹年度預算分配和年度預算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壹條省級補償資金管理應當公開透明,並主動接受財政、林業、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省級補償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和跟蹤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林業、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省級以上公益林的動態監測管理,對上壹年度重點公益林的管護、森林資源消長、征占用林地、森林火災和森林病蟲害發生與控制、補償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
第二十三條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將對省級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並對市縣財政、林業部門的監督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在監督檢查和抽查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按照《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32號)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市縣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1年6月起執行。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印發的《江蘇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蘇財農〔2007〕299號、吉〔2007〕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