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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維護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和執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的實施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情況進行監督。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負責人組成,其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第五條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是:

(壹)負責組織宣傳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檢查、監督有關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

(三)決定有關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

(四)督促有關部門查處侵害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重大案件。第二章權益保障第六條選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女性代表的比例不低於20%。第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女性從業人員較多的行業和部門,應當有女性領導成員。第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任用幹部時,應當重視同級婦女組織的推薦,重視培養和選拔女幹部。第九條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女職工所占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所占比例大致相當。

企業管理組織的成員中應當包括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企業應為女職工委員會行使職權提供條件。第十條學校招生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女性的專業外,不得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女生錄取分數線,限制女生錄取比例。

任何單位在招收和錄用職工時,應當按照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保證錄用婦女。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母嬰保健條件。

學校應當根據青少年的特點,開設青少年生理、心理常識課程,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的健康發展。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除依法免除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的學費外,應當對經濟確有困難的女童減免雜費。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規劃,限期掃除文盲,並建立掃盲檔案。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科學技術協會、工會和婦女聯合會應當密切配合,采取措施,開展婦女職業技術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促進城鄉婦女學習科學技術。第十五條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得降低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資。

企業辭退女職工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第十六條女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女職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七條逐步建立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制度。建立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籌集,用於女職工的生育補償。第十八條婦女在分配住房或者集資建房時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軍人配偶和大齡未婚女青年。第十九條對無依靠、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婦女,城鎮居民由民政部門和有關單位給予社會救濟或者扶助,農村居民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給予扶助。第二十條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任何人不得因女方無勞動收入或者其他原因限制或者剝奪。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女方共有的家庭,未經女方本人同意,其他人無權出售、抵押、典當或作出其他處分。第二十壹條喪偶婦女的合法財產和遺產,應由其本人支配,任何人不得幹涉。第二十二條農村婦女結婚後,其定居所在地應按當地標準劃分為其責任田(含責任山,下同)和其他土地;在戶口所在地調整責任田之前,原戶口所在地應當保留其責任田。

農村婦女離婚後,不得剝奪其在本籍的責任田份額和宅基地使用權;離婚後戶籍遷到其他村的,由落戶地調整責任田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