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到投資款是可以不開發票的,可以提供收據.
民辦非企業收到投資款賬務處理
可以設置並計入"股本"或"實收資本"科目,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填列在"非限定性凈資產"內.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
(壹)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表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實際成本.
(二)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
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如何開票?
壹、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並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按照《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可以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實行憑證領用(購)、分次限量、核舊領(購)新的申領制度.
公益性社會組織首次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應按規定程序先行申請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提交申請函、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單位章程(章程中應當載明本組織開展公益事業的具體內容),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財政部門依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公益性社會組織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予以核準,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發放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公益性社會組織再次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時,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提交前次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情況,包括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財政部門對上述內容審核合格後,核銷其票據存根,並繼續發放公益事業捐贈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