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為以下幾點: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壹、失業保險待遇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二、失業保險怎麽領取(壹)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壹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三、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何確定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壹年增發壹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四、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專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專職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難以確認工資總額的單位,按照單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計算工資總額。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或者職工本人工資低於所在市、州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三、申請方法各地失業保險的申領流程不太壹樣,具體請以當地最新政策法規規定為準。以石家莊市失業保險管理處工作流程為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與待遇審核流程為:(壹)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1)失業人員持本人本人證明以及原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等材料自60日內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2)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根據個人繳費記錄情況,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期限等;(3)將審核結果通知失業人員,發放《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4)失業人員持《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和求職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培訓;(5)失業人員按月進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登記;(6)失業人員每月持卡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1)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按月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制定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按月將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劃入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個人賬戶;(2)壹次性支付失業保險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持申報材料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壹次性申領手續;(3)住院醫療補助金辦理手續: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據實核定;(4)失業人員生育醫療補助金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據實核定;(5)醫療保險費辦理程序: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向市失業保險處提出書面申請;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管理處開具的證明,到指定的公***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憑繳費證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6)死亡喪葬費、撫恤金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事業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據實核定;(7)農民合同制工人壹次性生活補貼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處據實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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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