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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震局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貫徹國務院發布的《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發[1985] 115),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89]31號)和國務院批準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工資總額構成規定》(國函[108第二條工資基金是用於職工各項工資支出的專項基金。工資基金管理的目的是執行國家工資總額計劃,保證工資總額的合理增長。第三條各單位人事部門應將工資基金管理納入人事計劃管理的重要內容。工資基金管理的範圍應與本單位職工人數計劃和工資總額計劃的管理範圍相壹致,管理對象為範圍內所有職工(包括計劃內臨時工和季節工)的工資。第四條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和地震系統的特點,國家地震局職工工資總額由以下四個方面構成:

1,工資

(1)基本、崗位(崗位)工資;

(2)保留和浮動工資;

(3)地區補貼工資;

(4)臨時工工資;

(五)其他工資支付。

2.獎金

(1)獎勵工資;

(2)節約獎;

(3)臺站資料鑒定獎;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其他獎金。

3.津貼

(1)野外工作津貼;

(2)艱苦地震臺站津貼;

(3)夜班和加班津貼;

(4)高原地區補貼;

(5)研究補助金;

(6)工人技師津貼;

(7)工齡、教齡、護齡津貼;

(八)書報費;

(九)其他津貼。

4.各種補貼

(1)副食品價格補貼;

(2)肉類等價格補貼;

(三)煤、糧、房、水、電補貼;

(4)其他補貼。

凡由工資總額構成的項目,是否由工資科目支出或從工資科目以外的其他資金支出;是否按國家規定納入獎金稅項目,或者不納入獎金稅項目;無論是以金錢還是實物的形式;都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第五條未計入工資總額的項目和範圍:

1.與勞動保險和員工福利相關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的喪葬費和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助費、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差旅費、出差夥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費、冬季取暖補助費、獨生子女計劃生育補助費、上下班交通補助費、洗滌費、離退休費等。

2.所有與勞動保護有關的費用不包括在工資總額的構成中。第六條國家下達的國家地震局年度工資總額計劃是編制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的依據。國家地震局在接到人事部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後,應盡快將計劃落實到各單位,各單位根據國家地震局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編制年度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各單位年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不得超過國家地震局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如因特殊原因出現缺口,應先在單位進行調整。調整不能解決的,按計劃管理程序辦理追加手續,批準前不得突破原計劃。第七條國家地震局在下達工資總額計劃時,應檢查各單位的編制情況。對那些超編的單位,超編人員除國家增加的工資補貼外,壹般不會增加工資總額,只能維持原有工資水平。調整人員計劃時,應同時調整工資總額計劃,並及時辦理工資總額計劃的增(減)款手續。第八條國家計劃下達前,國家地震局可對所屬單位第壹季度工資總額初步計劃進行核定。核定時,按照上年同期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扣除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核定。國家工資總額計劃下達後,在年度工資總額中統壹核算。第九條根據國家下達給國家地震局的職工人數計劃,在核定的工資總額計劃中已充分考慮了各單位需要增加或減少職工的工資總額。因此,人事變動後,各單位工資總額計劃壹般不作調整。如有特殊情況,人員變動較大,需要調整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的,應按計劃管理程序審批。在調整職工人數計劃和工資總額計劃的基礎上,國家地震局將增加(減少)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第十條工資調整增資指標是工資總額計劃的組成部分,由國家地震局根據國家規定的具體工資調整政策和時間安排專門下達。調整工資增長指標後,各單位應相應調整工資基金使用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