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隱名股東不進行股份登記時,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最大的風險是名義股東不承認隱名股東為實際投資人,與隱名股東爭奪股權。為了重拾公平,著名的公平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訴訟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在訴訟標的中的利益,確定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股東資格是投資者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很多人成立公司或參與設立,或轉讓公司股份,或獲得技術股、贈與股等。,但他們在行使股東權益時遇到障礙。很多時候,他們需要確認自己的股權,也就是確認自己在公司的股東身份。
如果大股東與名義股東簽訂的協議是為了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比如大股東不能對公司進行投資,允許名義股東作為投資人設立公司規避強制性規定,那麽該協議必然被認定為無效,大股東將不能享有股東權利,公司也將面臨股權變更、減資、撤資等壹系列法律問題。隱名股東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法規,大股東只是以名義股東的名義出資。但如果公司大部分股東都知道這種情況,則視為大股東擁有股權,但應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