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單位可以在當地城市供水部門的授權和指導下,負責管理部分城市供水。第八條市政供水實行有償使用。用水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必須愛護市政供水設施,自覺節約用水。第二章水源管理第九條城市供水水源的選擇由城市供水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城市供水水源確定後,水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供水水源的性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保護區。第十壹條市政供水水源及其保護區由水源管理單位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管理和保護。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市政供水水源;在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區內,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保護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的規定,不得從事汙染城市供水水質的活動。第三章市政供水設施建設第十三條市政供水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總體建設相適應,建設速度應當超前於城市總體建設。第十四條市政供水設施的新建(擴建、新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納入基本建設計劃。其投資來源,壹般挖潛改造工程主要由市政供水單位自有資金解決;中型市政供水工程可由國家投資、地方自籌、銀行貸款或集資統壹建設解決。所需材料和設備保證由當地物資部門根據批準的設計按計劃價格供應。第十五條市政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嚴禁無證設計、無證施工和不按等級要求施工。
市政供水工程竣工後,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組織驗收,方可正式投入運行。第十六條市政供水單位應當積極做好市政供水設施的維護和設備更新改造工作。投入運行的供水設施(設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提大修理和折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繼續對城市供水部門給予壹定的優惠政策,支持其做好挖潛改造工作。第四章供水管理第十七條城市供水的範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用戶。用水量大或者遠離市政供水設施,市政供水單位不能保證供水的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後,自建供水設施。第十八條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必須按照規定設置水質化驗員,配備有效的水質檢測設備和儀器,建立嚴格的水質管理制度,確保城市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水質標準。第十九條城市供水部門的水質化驗員、凈水器工、管道工、設備維修工必須經考核合格,並取得省城市供水部門頒發的合格證後,方可安排工作。第二十條市政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用水條件,經濟合理地規定市政供水管網服務壓力標準。城市供水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第二十壹條對市政供水水壓有特殊要求的用戶,以及地處高地或高層建築,正常水壓不能滿足需要的用戶,經供水單位同意,可以自行或委托供水單位建立設施增加水壓。但是,增加水壓的設施應當符合規定的衛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