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支付保單利益的;
(二)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認定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
第十七條運用保險保障基金,中國保監會應當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和運用辦法,商有關部門後,報國務院批準。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按照風險處置方案和使用辦法的規定,負責辦理登記、分配、資金撥付等具體事宜。
第十八條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應當分別管理和運用財產保險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險保障基金。
財產保險保障基金僅用於向財產保險公司的投保人提供救助,以及在存在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風險的情況下,應對財產保險公司的風險。
人身保險保障基金僅用於向接受人身保險合同的人身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和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以及在存在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風險的情況下,應對人身保險公司的風險。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支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定對非壽險合同的投保人進行救助:
(壹)投保人損失在5萬元以下,保險保障基金給予全額救助;
(2)投保人為個人的,保險保障基金救助金額為超過5萬元的損失金額的90%;投保人為機構的,保險保障基金救助金額為超過5萬元的損失金額的80%。
前款所稱投保人的損失,是指投保人的保單利益與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理賠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二十條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破產的,其人壽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轉讓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無法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的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受理。
第二十壹條被依法撤銷或者破產的保險公司,其清算資產不足以支付人身保險合同的給付時,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對保單受讓公司進行救助:
(壹)投保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的90%為限;
(2)投保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移後保單受益不超過轉移前保單受益的80%為限。
保險保障基金按照前款規定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額應當以保護中小保單持有人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穩定為原則,根據保險保障基金財務狀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為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保監會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和比例。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破產,保險保障基金對投保人或者保單轉入公司提供救助的,按照下列順序從保險保障基金中扣除:
(壹)被依法撤銷或者破產的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
(二)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保障資金余額。
從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中扣除的金額,按照各保險公司上壹年度的市場份額計算。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破產的,在撤銷決定作出後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前,投保人可以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向其支付保險保障基金,取得投保人對保險公司的債權。
清算結束後,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理賠金額大於已支付的救助款項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返還給投保人。
第二十五條下列業務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保險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壹)保險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險業務;
(二)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確定的最終風險由國家財政承擔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四)保險公司聘請的企業年金受托人、客戶經理等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五)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救助範圍的其他業務。
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破產,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股東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破產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保障基金不救助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公司持有的保單利益和股東在保險公司持有的財產損失保險保單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