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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書的寫作要求

1.封面

封面寫作內容壹般有:國別;項目來源;項目名稱;招標書字樣;貸款編號;信貸編號;合同編號;招標編號;招標人或代理招標人;日期。

2.招標通告

寫作內容要求有:a.招標單位和招標工程的名稱;b.招標工程內容簡介;c.承包方式;d.投標單位資格,領取招標書的地點、時間和應繳費用。

3.招標邀請書

寫作內容要求有:項目來源;項目名稱;招標字樣;貸款編號;信貸編號;合同編號;招標編號;工程主要內容;工程的地點;招標書發售地點和費用;投標語言要求;投標人保證金額;投標人交投標書時間和地點;開標時間和地點;招標人和代理招標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4.投標人須知及前附表

投標人須知及前附表是招標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工程業主或招標機構對投標人如何投標的指導性文件,壹般隨招標書壹起發售給合格的投標人。其主要寫作內容如下。

①總則。工程範圍、資金來源、合格的投標人、投標人的資格、每個投標人只能提交壹份標書、投標費用、現場考察。

②招標書。招標書的內容、招標書的澄清、招標書的修改。

③投標書的編寫。標書語言、標書的組成文件、投標書的組成、投標價格、投標與支付的貨幣、選擇性報價、投標書有效期、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提出的替代方案、投標預備會議、投標書的格式和簽署。

④投標書的遞交。投標書的密封和標誌、投標的截止期限、遲到的投標書、投標書的更改和撤回。

⑤開標與評標。開標、保密過程、投標書的澄清和與業主的聯系、投標書的審查與響應性的確定、符合性的鑒定、技術性錯誤的修改、單壹貨幣的折換、投標書的評價與比較、國內投標人的優惠。

⑥合同授予。合同授予準則、業主接受與拒絕標書的權力、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簽署、履約保證金、預付款。

⑦其他。調解員小組、無法從開工日期開始實施合同、腐敗和欺詐行為。

5.工程合同文件

土木工程項目承包事業在國際上的蓬勃發展,使工程項目承包施工領域的合同條件的編制與修訂也隨之發展。除了現在國際通用的FIDIC合同外,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制定有自己的合同條件,有些在國際工程承包時也常常使用。

(1)英國的ICE合同文件

ICE為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縮寫,是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的英文名稱。該學會是壹個在土木工程建設合同方面具有高度權威的組織,由該學會編制出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稱為ICE合同條件。1991年修改後出版了第6版。

ICE合同條件包括了25個主題條款,***有72個條款的內容構成,大體形式和內容上與FIDIC合同條件相似。ICE合同條件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投標書中的單價來控制工程項目的造價。ICE合同條件的主要內容還應包括:合同、投標書及附表、協議書及保函格式、施工技術規範和圖紙、工程量清單等。

ICE合同條件主要適用於道路、橋梁、水利工程等大型土木工程項目,主要使用於英國和英聯邦以及歷史上與英國關系密切的國家。

(2)英國的JCT合同文件

JCT為Joint Contract Trbunal的縮寫,是英國合同審定聯合會的名稱。JCT合同文本即《建築工程合同》(BuldngContract),主要用於房屋建築方面。JCT合同文本比ICE合同條件有著更悠久的歷史。它是英國第壹部土木建築合同條款,於1902年由皇家建築師學會(RIBA)編成。因此JCT合同文本有時也叫RIBA合同文本。JCT合同文本的特點及適用範圍如下。

①對建築師(architect)的授權方面,JCT合同文本中對其授權比ICE合同條件中的監理工程師授權要小壹些。主要是因為房屋建築工程項目的建造周期短,相對壹些大型土木工程項目風險小,所以對建築師授予臨時決策權較小。JCT合同文本中的建築師的作用同ICE合同條件中的監理工程師,都負責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督工作。

②JCT合同文本適合於采用總價合同承包的計價方式,也適用於“交鑰匙”(turnkey)承包合同形式。當工程施工過程中若工程量增減過大,或工程變更較多,可在工程竣工前後相應調整總合同價款。

③JCT合同文本的標準格式中,包括了壹個“增值稅補充協議書”,對稅收做了詳細的規定。

(3)國際的FIDIC合同文件

FIDIC是由各國的協會組成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的法文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的簡稱。如今,FIDIC的成員來自德國、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國、丹麥、瑞典等60多個國家,代表著全世界大多數獨立的咨詢工程師,是國際上最具權威的咨詢工程師組織。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合同委員會編制了“設計—建造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的文本,於1995年8月第壹次付印。並被推薦在國際招標的工程設計和施工中通用。我國稱為“總承包”工程項目的合同條件。

FIDIC合同條件包括兩大部分。

第壹部分的通用條件主要涉及內容如下。

①合同條件所涉及的定義及解釋,法律和語言文件的優先次序;

②雇主和承包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雇主代表的職責與權力;

③工程設計和編制施工文件的要求,職員和勞工的雇用;

④工程設備材料和工藝的檢查;

⑤工程驗收、開工、延誤和暫停;

⑥工程竣工檢驗、工程移交和竣工後的檢驗;

⑦工程缺陷責任;

⑧合同價格與支付,變更;

⑨承包商或雇主的違約、風險和責任;

⑩保險,不可抗力,索賠,爭端和仲裁等問題的有關要求和工作程序,首次介紹了采用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方式。

第二部分為特殊應用條件編制指南,它給出了對應上述第壹部分條款各類適用的條款供編寫者的選擇,以及壹些提示要點,使FIDIC合同條件的編制規範,確保不與第壹部分產生歧義,或在第二部分條款之間產生歧義。

第二部分對應第壹部分中的相應條款,針對具體工程項目編制合同條件的第二部分。附有投標書附錄和協議書格式,為編制招標書、投標以及合同實施提供了重要的、可靠的依據。

該合同條件對從事工程項目總承包的招標、投標、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仲裁、保險,以及工程管理、咨詢、監理和工程技術、科研人員等,具有重要的使用價值。廣泛地應用於國際土木工程承包中。

FIDlC合同在國際性承包工程項目均可使用的,其應用的廣泛性較強。專用條件中條款可以否定通用條件中條款,反之則不行。

目前世界銀行貸款工程項目在我國的均以此為工程項目合同條件。

(4)歐洲的EDF合同文件

歐洲發展基金會(European Development Fund簡稱EDF)針對國際上使用該基金建造的土木工程項目,也編制了壹套工程施工的合同條件,因此稱為EDF全同條件。

EDF合同條件的原始版本和現行的最新版本編制的法律依據,是以法國的法律及行政管理法規為依據,屬於大陸法系的合同條款。

EDF合同條件的壹個特點是,設在接受EDF貸款的國家中的EDF駐當地代表,往往會介入來解決EDF貸款工程項目的業主(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發生的爭執或問題。這樣,EDF的非正式調解糾紛的作用事實上已成為這類合同的壹個內容。結果,對不屬於EDF貸款範圍的工程項目,就不能使用EDF合同條件。由於如何處理英、法兩國對施工承包合同的不同做法是壹個難題,這限制了EDF合同條件的應用。

(5)美國的土木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①美國的AIA合同文件。AIA為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的縮寫,是美國建築師學會的簡稱。美國建築師學會在美國建築業界及國際工程承包界具有很高的權威與信譽。該合同的通用條件經美國承包商總會的承認和簽署,在法律上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由AIA制定的合同文件壹直在隨著工程實踐的進展而修訂,不斷豐富與完善,現在已有30多種合同文件和格式。

a.咨詢工作合同文件(AIA—B141)。美國建築師學會(AIA)制定的咨詢工作合同文件為:《業主和建築師協議書標準格式》(Standard Form of Agreement between Owner and Architect),於1977年7月發行第13版,該文件簡稱為AIA合同文件壹B141。它規定了業主和建築師之間簽訂咨詢服務合同的模式,***有14個主題合同條款,每個主題條款下又有若幹分條款。14個主題條款內容如下。建築師的服務與職責;業主的職責;工程造價;人員的直接開支;可予報銷的開支;對建築師的支付;建築師的會計記錄;文件的所有權及其應用;仲裁;協議書的終止;其他條款;繼承人及其指定;協議範圍;報酬的計算。

b.工程承包合同文件(AIA—A201)。美國建築師學會為土木工程施工制定了合同條件,即為《工程施工通用合同條件》(Genor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於1976年8月發行第13版,該文件簡稱為AIA合同文件-A201。它具體規定了業主、建築師、承包商、分包商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包括了14個主題條款和諸多分條款,有壹主題條款下的分條款達36條之多。14個主題條款的內容如下:合同文件;建築師;業主;承包商;分包商;由業主或其他承包商完成的工作;其他規定;工期;建造與支付;人員及財產的保護;保險;工程變更;工程修改;合同的終止。將承包合同文件具體應用於某壹工程項目時,還應補充專用於該工程的合同條款,如工程地點、工程範圍、開工及竣工、稅收、工程臨時設施、施工圖紙等。

②美國的EJCDC合同文件。EJCDC為Engineer’s Joint Contract Document Committee的縮寫,是美國工程師聯合合同委員會的簡稱,EJCDC制定了《施工合同標準通用條件》(Standard General Cond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於1981年發表第壹版,內容較全面,在美國工程承包界享有盛譽。該合同條件***包括17個主題條款,主題下又設若幹分條款。17個主題條款的內容如下。a.定義;b.初步工作;C.合同文件;d.施工占地、現場條件及註意事項;e.保函與保險;f.承包商的責任;g.對地方面的工作;h.業主的責任;i.監理工程師在施工中的地位;j.工程變更;k.合同價調整;1.合同工期調整;m.保證與擔保,試驗與檢查,對缺陷工程的修補、拆除與驗收;n.向承包商付款,以及竣工;o.工程暫停及終止;P.仲裁;q.其他。

③美國的AGCA合同文件。AGCA是美國承包商總會的簡稱(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s of America),該組織於1984年8月制定發布了壹個關於《建築施工分包合同》(Subcontract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的分包合同格式,簡稱為AGCA合同文件第600號。該分包合同的標準格式,規定了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具體的分包工程質量、工期、造價、支付及變更、違約處理等事項,是壹個較好的分包合同參考文本。

(6)日本的土木工程

合同文件日本有日本建築工程標準承包合同條件,此合同條件系由日本中央建設業審議會於1950年2月制訂,以後經多次修訂。此合同條件適用於日本國內的政府工程及民用工程。日本施工企業在國外承包工程時,主要是依據FIDIC合同條件或工程所在國發包方提出的合同條件。

(7)德國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

德國的民法中有合同法,內容是針對壹般民事問題,對建築合同未做具體詳細規定。因此從1921~1926年期間編制了適用於建築工程的招標承包條例,簡稱VOB。此招標承包條例不是建築法,不屬於正式法律,只是壹種條例或規定。但招標承包條例規定壹切國家投資的工程項目必須嚴格遵照此條例。至於私人興建的房屋或工廠,則不壹定按此條例,而由私人商定。

建築招標承包條例於1947年修訂,現行版本是1978年10月編訂頒行的,主要由以下3部分組成,a.VOB第A部分《建築工程招標壹般規定,DIN1960》;b.VOB第B部分《建築工程施工壹般合同條件,DINl961》;c.VOB第C部分《建築工程壹般技術規範,DINl962》,包括各分項工程的技術規範。

VOB-A部分不是合同組成部分,VOB-B和VOB-C兩部分是合同的組成部分。VOB壹般只適用於德國國內。

(8)中國香港地區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

中國香港地區采用的合同條件主要如下:a.《建築工程合同標準格式》,包括協議書及合同條件,***36條,適用於土木和房屋建築工程;b.《香港房屋署建築工程協議書及合同文件》,包括協議書和合同條件117條,適用於房屋建築工程。

以上兩種合同條件大體是按照F1DIC合同條件編制的,但考慮了中國香港地區的具體情況。

(9)中國內地的土木工程合同文件

①國家財政部合同條件版本。財政部合同條件版本,主要是依據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第四版修訂。

現已公開出版發表,書名《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采購招標文件範本》,分上、中、下三冊,對使用外資貸款修建的工程項目,實行國際公開競爭性招標,用英文書寫,通用合同條件有78條;國內競爭性招標的工程項目,用中文書寫,通用條件為44條。

②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的合同範本。1991年3月,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聯合頒發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我國國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使用,可主要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方面。

③交通部的公路工程國際招標文件範本。由交通部工管司委托陜西省交通廳編寫,中文版已公開發行,書名為《公路工程國際招標文件範本》,其中包括了FIDIC的通用合同條件和結合國情的專用合同條件,可作為公路工程國際招標書的參考文本使用。

④交通部的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書範本。由交通部工管司委托雲南、四川等省有關部門編寫,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其中包括了合同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可作為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書的參考文本使用。

6.合同通用條款

合同通用條款包含如下內容。

①總則:定義、解釋、語言和法律、項目監理的決定、授權、通訊、分包、其他承包人、人員、業主和承包人的風險、業主的風險、承包人的風險、保險、現場調查報告、保障、對合同專用條款的疑問、承包人實施工程、按預定竣工日期完成工程、項目監理的批準、安全和環境保護、意外發現、現場的占用、進入現場、指示和告示牌、爭端、爭端的解決程序、調解員小組成員的更換。

②工期控制:進度計劃、預計竣工日期的延長、加快進度、項目監理命令延緩、管理會議、提前通報。

③質量控制:鑒別缺陷、試驗、對缺陷的修正、未修正的缺陷。

④費用控制:工程量清單、工程量的變化、變更、對變更的支付、現金需求估算、支付證書、支付、補償事件、稅收、價格調整、保留金、誤期賠償費、預付款、保證金、計日工資、暫定金額、修理費。

⑤完成合同:竣工、接收、最終賬目、運行和維修手冊、終止合同、合同終止時的支付、財產、合同失效、銀行、亞洲銀行或世界銀行停止貸款或信貸。

7.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的專用條件可用本國的或結合本項目的具體情況而編制。此主要針對特定的工程壹些專用條款,包括對前面通用合同條款的壹些說明和補充,如:調解員、合同名稱、合同編號、業主名稱和地址、監理單位、通用合同條款的補遺、竣工Et期、業主提供現場日期、缺陷責任期、預付款比例、工程獎罰具體辦法和數額等。

8.合同解釋的原則

①專用合同條件優先於壹般的通用合同條件,因為專用合同條款更密切地結合工程項目實際,更有實際意義和作用。

②具體規定優先於籠統規定,如橋梁工程中的鋼筋混凝土簡支T梁優先於梁橋的字樣含義。

③書寫條文優先於打字條文,打字條文先於印刷條文。在合同文件中,特別是協議書和會議紀要等內容,要求手寫簽字,以便合同含義更加明確,也更加慎重。

④單價優先於總價,價格的文字表達優先於阿拉伯數字表達。例如某工程公司對壹座橋梁工程提交了投標書,其總報價為200萬美元。其中壹分項工作的報價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為969800美元,但以文字表示為:“九十六萬九千八百美元”,業主據標價的文字表達優於阿拉伯數字表達的原則解釋合同文件,以文字為準計算出總報價為“壹百零三萬九千八百九十八美元”,業主決定向其授標。後承包商拒絕接受該項工程,業主便沒收了承包商的投標保證金。

⑤技術規範優先於圖紙。若技術規範上規定了工程的細節和具體要求,即使施工圖上遺漏了,還要按技術規範要求去補做該細部工程。

⑥反義居先的原則,其含義是,當合同文件中有矛盾和含糊不清時,引起對合同條款的規定和理解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時,應該以與合同起草壹方相反的意圖優先解釋合同條款,而不是以合同起草方的意圖為準。

⑦定量優先的原則,以有具體數量規定的論述為準。

⑧誠實信用原則,世界各國法律普遍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解釋合同的基本原則之壹。其含義是指當事人各方在簽訂和執行合同時,應該誠實,講究信用,以善意與合作的方式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得規避法律和合同。因此,法律認為合同當事人各方在簽訂合同之前已認真閱讀和理解了合同文件,都明白該合同是真實意思的表達,做到知其所圖,言其所想,明其所說。只有合同各方當事人都是誠心善意去理解和執行合同條款,才能使工程承包合同的目標順利地實現。

以上所述,是國際上公認解釋合同的原則。合同寫作時必須重視這些原則。

9.技術規範

有關技術規範可據工程項目所在國的不同,而采用有關國家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或具體某壹工程項目自制的工程規範和標準。技術規範因具體工程的技術要求不同而不同。

10.投標書格式和投標保證金

投標書寫作有工程招標通用或專門的格式,可按要求進行寫作。為了保證投標工作的嚴肅性,確保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投標單位在領取招標書和施工圖的同時,須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壹般按工程造價的0.5‰~1‰寫入。

11.工程量清單、計日工清單、投標書附表(補充材料明細表)

根據合同條款、技術規範、工程圖紙和工程內容及條件,列出工程量和計日工清單或材料清單。清單包括總表、分項表。壹般國際公開招標和國內招標的工程項目,均有壹定的設計圖紙和工程量清單,招標書寫作時將其納入。工程量清單和圖紙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依據。

12.資格審查資料格式

資格審查的寫作內容包括:①投標工程公司的概況、歷史和服務範圍;②執行項目的能力、經驗和業績;③資金或財務狀況;④目前即將承擔工作量的大小;⑤對招標項目所在地區的知識和經驗;⑥承擔該項工程關鍵人員的經歷;⑦承擔過類似性質和規模的工程項目的業績;⑧推薦的供貨商或分包商名單等;⑨企業註冊證明和技術等級;⑩主要施工經歷;⑩技術力量簡況;⑥施工機械設備簡況。

13.合同協議書格式、擔保證書格式和中標通知書格式

其寫作有工程招標通用或專門的格式,可按要求進行寫作。壹般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為合同價格的5%;履約擔保書為合同價格的10%。

14.圖紙目錄及圖紙

將業主委托設計研究單位所作的工程設計圖紙匯集、整理,編寫入招標書中。

15.參考資料

工程答疑、招標會議紀要、有關工程文件等均可匯集於此。

16.評標原則和評標辦法

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建設部《招標文件範本》規定,招標書寫作內容應包括評標原則和評標標準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