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東集聚區管理範圍為《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確定的規劃控制區域,蕭山區黨灣鎮所轄接壤區域的行政村除外。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決定,調整大江東集聚區的管理範圍。第三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以集聚發展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為重點,突出現代產業功能、高端城市功能、綜合服務功能、壹流生態功能,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展國際創新創業載體,提升城市國際化水平。第四條 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大江東集聚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在保持蕭山區行政區劃、司法管轄和匯總統計口徑不變的前提下,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在其管理範圍內依法行使相當於縣級的經濟管理權限和社會行政管理權限。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在其管理範圍內同時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經濟管理權限和社會行政管理權限。第五條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可以設立若幹職能機構,並可以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調整職能機構設置。第六條 市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大江東集聚區依法設置的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符合條件的,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與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職能機構合署辦公。第七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依法實施綜合行政執法,完善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制度。第八條 大江東集聚區財政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編制預算,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行使相當於縣級的統計報送權限,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蕭山區人民政府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江東集聚區建設、管理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大江東集聚區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大江東集聚區和蕭山區應當建立定期溝通、協商工作機制,實現信息***享,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土地利用第十條 大江東集聚區實行統壹規劃管理。
大江東集聚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大江東集聚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蕭山區有關規劃相銜接。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和調整,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提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和報請批準;涉及跨區域重大線性基礎設施布局調整的,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應當先征求蕭山區、杭州經濟開發區和相關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 大江東集聚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組織編制,並納入蕭山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報請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修改和調整的,由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提出方案,征求蕭山區意見後,報請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二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結合服務當地產業、居民和促進集聚區發展的要求,推進區域建設。
跨區域的交通、水利、電力、通信、地下綜合管廊等基礎設施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大江東集聚區和蕭山區、杭州經濟開發區,確定其建設標準、建設時序、出資比例、建設和運營管理方式。第十三條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補償管理工作。第十四條 大江東集聚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負責大江東集聚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工作。第十五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大江東集聚區的規劃和建設應當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制定濕地保護規劃,加強對區域內濕地的保護。第三章 產業促進和保障第十六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規定,明確產業政策導向,通過運用產業基金等方式,對符合國家和省、市轉型升級導向的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現代農業給予重點支持。第十七條 大江東集聚區應當按照產業政策導向,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確定項目的產業準入標準。進入大江東集聚區的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要求。
大江東集聚區禁止發展技術落後、資源消耗高、汙染嚴重的產業,限制發展供過於求、技術檔次低的產業。區域內現有的落後產業應當依法限期淘汰和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