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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是為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規範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根據國務院規定制定。2001年5月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1年5月18日發布並實施。

2022年2月22日,為提升監督效力、更好保障基金安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自3月18日起施行。

《辦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原《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辦法》圍繞進壹步理順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機制、明確危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兩條主線進行規定,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欺詐騙保、套保或挪用貪占各類社會保險基金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制遵循。

《辦法》規定了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機制。《辦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層級以同級監督為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工作;同時強調上級對下級的指導監督責任,上級對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重大監督事項可以直接進行監督。

規定建立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的內部協同機制,監督工作具體實施機構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政策、經辦、信息化綜合管理等機構應協同配合監督。規定與公安等部門的外部協同機制,鼓勵支持社會監督。

《辦法》規定了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職責範圍。《辦法》從檢查、受理舉報、查處案件、法制宣傳等角度對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職責進行了細化,並根據監督對象的不同列舉了相應監督事項。針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列舉執行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政策、實施內部控制等監督事項。

界定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具體範圍,針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列舉遵守政策、基金管理使用等監督事項。針對影響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重要事項,將提前退休審批、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等重要事項納入監督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