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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談基金銷售技巧。

1-根據《私募發行管理辦法》:

2-

籌款提示:7月16,2015之前。

盡快完成相關從業人員基金業務資格的獲取。

盡快建立管理人實體,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目前,擬管理人的員工在《私募行為辦法》生效前進行的募集活動,沒有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可以照常進行。但是,上述第壹條第四項所列的十二種行為,應當在集資活動和推廣文件中予以避免(現有規則也有類似要求,新規則更加細化和嚴格),允許公示的信息僅限於上述第壹條第五項所列的兩種情形。

需要確保募集對象是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即使是《私募發行行為管理辦法》生效前的募集活動,在推廣前最好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評估投資者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並書面確認其符合合格投資者資格,特別是針對個人或由個人組成的投資主體而非壹般的機構投資者),募集方式不會涉及任何公開募集或針對不特定對象的行為。

3-籌款提示:7月16後,2015。

1.管理人擬自行募集的,應當在募集前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活動;如果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募集資金,這些機構必須:

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

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

2.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根據基金業協會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有2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且

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指定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險控制員等。)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有兩名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委任代表)和合規\風控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在此基礎上,《私募發行行為辦法》要求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3.籌資活動應遵循特定的流程,必要的階段和文件見附件壹(籌資活動流程圖)。

4.私募基金的推介活動不得有下列十二種行為:

(1)公開推廣或變相公開推廣;

(二)推薦材料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向投資者承諾其資金不會以任何方式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期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對沖”、“保本”、“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者作出風險判斷的詞語;

(5)使用“想盡快購買”、“購買機會”等短語,片面強調集中營銷的時限;

(6)宣傳或單方面提取6個月以下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發表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褒揚或者推薦的文字;

(8)使用不具有可比性、公正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術語;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從業人員引入私募基金;

(11)推薦非本機構設立或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5.募捐機構只能通過合法渠道公開以下兩類信息: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級管理人員信息;和

(二)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登記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