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公司拒不支付工傷待遇怎麽辦?
工傷認定後公司拒不支付工傷待遇怎麽辦? 因為《 社會保險法 》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 工傷保險 費,發生 工傷事故 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根據《 社會保險 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即當勞動者發生 工傷 遇到“無人管”時,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鑒於本案公司短期內無法向妳賠付,也就決定了妳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申請。同時,該《暫行辦法》第7條還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程序作了具體規定,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後,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工傷的鑒別方法 工傷是相對於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於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采用該術語,現行《 工傷保險條例 》已經適用於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於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於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 勞動關系 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系其法定義務。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壹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非職工壹發生事故傷害或者壹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就可以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此種場合的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來說,是其民事權利而非義務。同時,法律授權工會組織也享有工傷認定申請權,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老板拒不承擔相關費用,妳可以對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及相關 訴訟 ,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後進行工傷認定。並根據工傷等級要求其賠償,如醫藥費、停工留薪 工資 、 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等。及未簽 勞動合同 壹年內,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每個月 雙倍工資 。如涉及未支付 加班費 、未足額繳納 社保 的情況也可壹並要求賠償。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認定工傷後用人還拒絕賠償的,則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及相關訴訟,要求賠償醫藥費、停工留薪和壹次性 傷殘 補助等。另外單工傷認定後應當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 ,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具體傷情確定 傷殘等級 ,然後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