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設用地後,應當依法向土地使用者供應土地。第四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城鎮土地分類和城鎮土地等級、基準地價水平、各地區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並定期調整和公布。具體支付標準見附件壹。第五條按照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等新增建設用地申請程序,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繳納。付款程序如下:
1.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對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擬定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土地征用方案和土地供應方案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二是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書核定的繳款金額和繳款時間填寫《壹般繳款書》,按規定比例將已繳納的土地使用費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和省級國庫。
三、國務院或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加蓋銀行收訖章的《壹般繳款書》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未按規定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得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第六條土地有償使用費應當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前繳納。具體支付環節如下:
壹是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屬於同級審批,土地有償使用費在農用地轉用批準前繳納;
二、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屬於不同級別審批的,土地使用費在批準征用土地前支付;
三、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國有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前繳納土地使用費;
四、只有需要申請征地批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在征地批準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五、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國有未利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在批準轉用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第七條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中央財政資金預算收入,上繳地方財政資金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耕地開發,結余不予平衡。第八條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用於中央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中央批準的耕地開發整理示範項目、地方耕地開發整理項目補助以及耕地信息和監管系統建設。第九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投資計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支出預算後,壹並下達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第十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 * * *下達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負責撥付資金,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第十壹條上繳省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還必須用於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土地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第十二條征收土地有償使用費所需的業務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在本級基金預算中按照土地有償使用費2%的比例安排,繳入本級國庫。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和使用的管理、檢查和監督,確保土地有償使用費及時、足額征收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土地有償使用費。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