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離開本市到其他地區就業的,由繳費人或本人持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卡、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等相關材料,先到本市社保中心服務大廳申請,結清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打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和醫療保險憑證;
2.本人持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和醫療保險憑證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雙方社保經辦機構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在規定時限內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無需來回奔波;
3.職工就業並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可以轉移,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