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2、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為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均含存托憑證)和其他股票。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於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發行的股票)、存托憑證、債券(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衍生工具(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3、 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即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
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 法律法規的限制;
(2) 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
(3) 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
(4) 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等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
(5) 由於交易成本、交易制度等原因導致基金無法及時完成投資組合的同步調整;
(6) 其它合理原因導致本基金管理人對標的指數的跟蹤構成嚴重制約等。
4、 分紅政策
(1) 每壹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沒有限制,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盡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後有可能使基金份額凈值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收益評價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可能低於面值;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
(5)法律法規、監管機關、登記機構、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