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對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問題作出相關規定,以確保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辦理程序:1.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2.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3.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接續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3)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5.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金額;(2)將轉移基金金額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法律客觀:如果妳在外地工作時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現在跳槽到別市工作,其養老保險關系也可隨人流動了!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沒有實施以前,這種養老保險關系是無法隨著人流動的。目前對於此辦法的頒布以後,各地方都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1、異地轉移12%單位繳費,辦轉移不用到處跑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同繳費。過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從實踐情況看,轉入地要承擔將來發放轉入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責任,完全不轉單位繳費,長期支付的資金壓力較大。綜合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當期與長遠的資金平衡關系,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目前,大部分地區的單位費率為工資基數的20%,少部分地區低於20%。這樣規定,單位繳費的大部分隨跨省流動就業轉給了轉入地,減輕了轉入地未來長期的資金支付壓力;單位繳費的少部分留給轉出地,用於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支付。如果讓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自己往返不同地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費時費力。辦法規定流動就業人員離開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要開具統壹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後,只要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所有手續都由相關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公布了全國縣級以上所有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供相關人員查詢自己的參保繳費和轉移接續信息。2、明確領取待遇地,農民工無須再“退保”辦法按照“唯壹性”原則,依次確定了相關地區的責任,即: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壹致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不壹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後參保地領取待遇;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這樣有助於消除過去由於地區之間職責不清,個別轉出地和轉入地常有相互推諉的現象。總之,讓每壹個繳費滿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都能在壹個地方領到基本養老金。比如,壹個江西的農民工,先後在福建、廣東、浙江的城鎮就業,參保繳費各5年。當他達到國家法定待遇領取年齡時,由於累計繳費年限滿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由於他在3地參保都不滿10年,就由他的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而3地社保機構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達到領取待遇條件之前,已把戶籍轉到了最後參保地浙江,那麽就由浙江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他兩省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浙江省。3、多地參保,養老金計算全國統壹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壹定系數計算,這對流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勞動者都是壹樣的,只要多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高。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與本地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應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由此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發其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發給基數的15%,多繳費1年多發1%。辦法堅持了這壹計發辦法,只是進壹步明確了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要與最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這既保證了全國政策的統壹,又是壹種相對簡便的方法。對回鄉後不再返城就業的農民工,辦法規定的總原則是,其在城鎮參保繳費的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同城鎮職工壹樣計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沒有滿足規定條件,也可以把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總之是不讓他們已有的權益受損。但鑒於新農保制度剛剛開始試點,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城鄉間的具體銜接政策,國家將另行研究制訂。隨著我國老齡化的加劇,養老問題的嚴重性全面突顯,所以國家出臺此辦法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我國目前的養老難的問題,養老保險辦法的實施關系到每個人的養老問題,所以對出臺政策的詳細解讀也是十分有必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