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為24個月。
當事人找到工作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所需材料:申請人身份證原件、社會保障卡原件、相關證明材料再就業證明原件(註:單位參保即視為再就業,社保計算機系統自動停發;社保電腦系統在辦理退休手續時自動停止發放。)
2.辦理流程:當事人就近在社保窗口申請辦理;窗口工作人員核準並出具《停發失業保險金決定書》;
3.地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分支機構社保基金管理分支機構。
失業救濟金可以直接在網上平臺停止發放。以下是支付寶平臺的例子:支付寶停止失業救濟的具體流程是:進入支付寶首頁-市民中心-社保-失業救濟停止;需要註意的是,並非所有地區都直接支持在第三方平臺上辦理。可以先撥打當地社保中心電話咨詢,再進行相關操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壹)重新就業的;(2)應該被征服的士兵;(三)已經移民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五)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